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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10/2023-291618 主题分类 司法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1-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永政复〔2021〕44号)


案号 温永政复〔2021〕44号 申请人 金X生
落款日期 2021-07-26 被申请人 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复议结论 确认违法
案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年6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正文内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年6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1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称《永发改审2017〕X号》批复的X滩地公园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的预算(估算)、结算清单信息公开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并电话告知应向永嘉县财政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在网络平台要求获取“小港滩地公园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结算清单”,并非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的“小港滩地公园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预算、结算清单”。根据《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字2019〕X号),被申请人的职能不包括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应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综上,被申请人已按申请人要求的答复形式书面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通过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X滩地公园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结算清单(该建设项目由《永发改审2017〕X号》批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您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不应由本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答复,于2021年6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X滩地公园改造提升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为永嘉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估算总投资为4900万元。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办件通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字2019〕X号),本机关调取的《关于小港滩地公园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永发改审2017〕X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小港滩地公园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结算清单。根据《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被申请人负责国家、省、市、县立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查审批工作,其中不包括审批或管理工程项目结算。故被申请人不具有获取或保存涉案信息的职责,也不具备公开涉案信息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并无不当。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期限已经超过法定期限,程序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1年5月11日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