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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10/2023-291614 主题分类 司法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1-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永政复〔2021〕43号)


案号 温永政复〔2021〕43号 申请人 彭X
落款日期 2021-07-26 被申请人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复议结论 撤销并责令重作
案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的永交信公复〔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正文内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的永交信公复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永运罚决字[2019]第330324511910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永交信公复2021〕1号《关于要求公开永运罚决字2019〕第330324511910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答复函》,告知因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区分处理后予以公开,并公开永运罚决字[2019]第330324511910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部分内容。申请人认为被隐藏部分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被申请人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属于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征求第三方意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永交信公复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作。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于2021年4月18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永运罚决定[2019]第3303245119100144号”。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相对人为永嘉县联运公司。经查,永嘉县联运公司现为永嘉县联运有限公司,相应企业信息已进行变更,当事驾驶员岗位已调整。如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可能会误导公司经营活动相关人员获取不正确的信息,给公司经营活动和驾驶员生活带来影响。故被申请人向永嘉县联运有限公司征求意见。该公司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涉及其公司合法权益,其中经营许可证、法人、地址、电话、车牌及驾驶员信息,属于公司及相关人员隐私,且部分信息已发生变更,申请人与该行政处罚决定无利害关系,故不同意公开该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经审核,被申请人认为永嘉县联运有限公司提出部分信息属于公司及相关人员隐私,且部分信息已发生变更,申请人与该处罚决定无利害关系的理由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将该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中的公司信息、驾驶员姓名予以部分隐藏区分处理后向申请人公开。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永嘉县联运有限公司征求意见,于同日收到永嘉县联运有限公司的书面意见。因永嘉县联运有限公司不同意公开经营许可证、法人、地址、电话、车牌及驾驶员等信息。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永交信公复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1年4月30日送达申请人。综上,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4月18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永运罚决字[2019]第330324511910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8日收到申请材料,于2021年4月27日向永嘉县联运有限公司征求意见,永嘉县联运有限公司答复不同意公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被申请人将永运罚决字[2019]第330324511910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区分处理后,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永交信公复〔2021〕1号《关于要求公开永运罚决字〔2019〕第330324511910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答复函》送达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公开经区分处理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后不服,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关于要求公开永运罚决字2019〕第330324511910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答复函》永交信公复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办理件截图、《永运罚决字[2019]第330324511910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及送达回证、《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答复》、《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告知函》及送达回证、《关于要求公开永运罚决字2019〕第330324511910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答复函》(永交信公复2021〕1号及附件、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物流流程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隐藏的信息是否属于不得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个人隐私,一般为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且与其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的信息。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隐藏的经营许可证、法人、地址、电话等信息在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均需对外公开,发挥其基础作用,具有对外性,不符合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特征,不属于不得公开的信息。综上,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个人隐私,对处罚决定书内容进行区分处理,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永嘉县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的永交信公复2021〕1号《关于要求公开永运罚决字2019〕第330324511910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答复函》,责令被申请人永嘉县交通运输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