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1〕4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编号为330***********04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