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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10/2023-291606 主题分类 司法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1-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永政复〔2021〕39号)


案号 温永政复〔2021〕39号 申请人 白X
落款日期 2021-07-05 被申请人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结论 驳回复议申请
案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1年5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正文内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1年5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永嘉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X旗舰店内销售的“腹直肌分离家用机”为一般产品,并不是医疗器械。但商品标题、主图等宣传“骨盆修复仪,正骨收胯盆骨矫正器,产后腹直肌分离家用机”等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为腹直肌分离是一种症状,腹直肌分离修复、骨盆修复属于医疗用语。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在2021年4月26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理由为“腹直肌分离不属于疾病,腹直肌分离修复、骨盆修复不属于医疗用语,目前未发现违法行为,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结果不服。故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没有明确的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之一是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本案申请人系通过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材料均系复印件,未经复议机构与原件核对,即申请人身份处于不明确状态,无法确保该复议申请系“白X”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未提供涉案消费信息,无法证明其购买了涉案产品使其权益遭受侵害,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三、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相关职责。2021年4月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平台举报称永嘉X器械有限公司在天猫电商平台开设的X旗舰店中销售的“腹直肌分离家用机”,其标题、主图等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2021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及时着手对永嘉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涉案公司里未发现举报人所称的“盆骨修复仪”产品,现场也没有其他产品。公司相关负责人称使用“腹直肌分离修复”、“盆骨修复”等字样是为了迎合客户的搜索习惯。同时该公司在天猫平台旗舰店的商品宣传页面上都会附上“关于新广告法声明”,尽量避免消费者的误解。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向申请人告知调查处理结果。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未提供购买涉案产品的相应消费信息。2021年4月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永嘉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的“腹直肌分离家用机”的标题、主图等宣传使用医疗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2021年4月22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同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对永嘉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调查。2021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向申请人告知调查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1年5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详情网页截图、产品宣传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登记表、温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涉案产品宣传页面长截图、涉案产品新广告法声明、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申请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只有申请人在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才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相关行政行为与其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实施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白X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