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1〕3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的永市监消告〔2021〕21号《受理(不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于2021年5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调解,申请人于2021年6月14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