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1〕3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永公(瓯)行罚决字[2021]01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调解,申请人于2021年6月4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