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1〕3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的处理,于2021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于2021年5月14日进行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调解,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