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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10/2023-291598 主题分类 司法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1-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不予受理决定书(温永政复〔2021〕41号)


案号 温永政复〔2021〕41号 申请人 卢X财
落款日期 2021-05-28 被申请人 永嘉县桥下镇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结论 不予受理
案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永嘉县桥下镇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正文内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永嘉县桥下镇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的349.52平方米房屋为合法建筑物;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房屋损失2194985.6元及利息。经审查,关于申请人的第1项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关于申请人的第2项请求事项,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月4日就同一请求事项作出(2020)浙0303行赔初29号《行政赔偿裁定书》,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维持该裁定的(2021)浙03行赔终1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现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