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39/2022-293638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9-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十八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4批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嘉县东城街道张龙金水产品店的泥鳅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东城街道张龙金水产品店的泥鳅,批号(购进日期)为2022-6-11,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2〕03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2.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二、永嘉县谷冬彩农产品批发部的茄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谷冬彩农产品批发部的茄子,批号(购进日期)为2022-6-11,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2〕03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2.罚款人民币3100元整。

三、永嘉县南城街道杨陈介蔬菜店的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南城街道杨陈介蔬菜店的姜,批号(购进日期)为2022-06-11,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2〕03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2.罚款人民币3100元整。

四、永嘉县刘小英食品有限公司的芹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刘小英食品有限公司的芹菜,批号(购进日期)为2022-06-02,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2〕4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2.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