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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6批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嘉县岩头镇卢银兵水果店的大沃柑、小沃柑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岩头镇卢银兵水果店的大沃柑,批号(购进日期)为2022-6-14,经丽水蓝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永嘉县岩头镇卢银兵水果店的小沃柑,批号(购进日期)为2022-6-14,经丽水蓝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2〕0904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4元;3.罚款3100元整。 二、永嘉县岩头镇刘能飞水果店的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岩头镇刘能飞水果店的香蕉,批号(购进日期)为2022-6-14,经丽水蓝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2〕0904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2.罚款3300元整。 三、永嘉县岩头镇阿龙水果店的桔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岩头镇阿龙水果店的桔子,批号(购进日期)为2022-06-14,经经丽水蓝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2〕0904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0元;3.罚款3100元整。 四、永嘉县温州御芙蓉食品有限公司永嘉岩头店的沃柑、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温州御芙蓉食品有限公司永嘉岩头店的沃柑,批号(购进日期)为2022-6-13,经丽水蓝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沃柑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永嘉县温州御芙蓉食品有限公司永嘉岩头店的香蕉,批号(购进日期)为2022-6-13,经丽水蓝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2〕0904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2.罚款3300元整。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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