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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04/2022-294313 主题分类 教育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县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2-09-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教许变字〔2022〕11号 其他信息

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永嘉县瓯北童星幼儿园)


你园于2022年9月21日提出的举办者行政许可(许可证编号:133032460000078)变更申请,本机关已于2022年9月21日受理。经审查,你园提交的材料齐全,且基本符合变更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二款“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及《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停办、更名、合并、迁址、举办者变更、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等规定,现决定对你园已取得的永嘉县瓯北童星幼儿园举办者由“姚叶芬、王永金”变更为“季建约、李季颖、季芳芳”,许可证号:233032460000078。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与本决定书同时送达。

请根据有关规定到县民政局等部门办理上述变更事项登记等相关手续,涉及土地收益金及税收问题的请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永嘉县教育局     

2022年9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行政许可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