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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永教发〔2022〕216号

永嘉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永嘉县民办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综合管理指导中心各片区、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促进县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永嘉县民办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永嘉县教育局

2022年9月2日


永嘉县民办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依法设立董(理)事会,制定章程,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校(园)长、负责人,负责健全教育机构内部组织,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措施;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6.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六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三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七条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应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九条 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在民办机构名下的,应按规定提取(缴纳)风险基金,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提取并维持学费年总收入的5%,培训机构必须实行资金监管,机构账户保证金不低于5万元,用于办学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以及机构清算各项费用。培训预收款存入机构监管账户,由银行协同审批机关监管。学校使用风险基金,由办学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报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四章 教师队伍管理

第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拥有面向社会招聘教师的自主权。凡新招聘的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要求。民办教育机构要根据办学规模并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编制标准合理确定聘任教师的数量,并对新聘任教师开展入职审查。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要加强教师师德师纪教育,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乱办班、乱补课,不乱向学生推荐教辅资料。

第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教师培训,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当年生均公用经费的10%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足额提取培训经费,用于本校教师培训。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民办学校和教师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民办学校教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缴费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年度我县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并逐步提高待遇水平。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逐级逐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要成立家长学校,建立家校联系制度,落实家长校外监护责任。

第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要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禁毒、法制、食品卫生、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活动;要设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辅导师,定期对心理高危学生进行排查,并进行相应的危机干预,专人教师心理C证持有率达90%以上。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程,每学期不少于4课时,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要求,“三防”建设达标,做到校园安全监督、监控无死角、无盲区,要定期、不定期对校舍、电路、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等开展排查、检修,排除安全隐患;要建立健全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的消防疏散、防震疏散、疫情防控、集会疏散等演练,做到安全教育常抓不懈,提高师生的安全防护意识,降低办学风险;寄宿制学校要加强宿舍管理,充实值班和管理人员力量,保障学生住宿安全,统筹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强化火灾防控,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方案,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切实消除各类火灾隐患,确保全年无重大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操作人员有健康证,要坚持定点采购、索票、索证和登记制度,饭菜留样、记录制度。要做好食堂设备设施的配备和食堂操作间、储物间的卫生工作。

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不得私自组织车辆接送学生。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全事故零报告制度,重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向当地片区及教育局报告,不得不报、瞒报或缓报,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因处置不当造成影响扩大和不良影响。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理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积极开展德育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要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抓好教育教学常规落实工作,并做好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要贯彻落实素质教育相关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确保学生全面发展;民办幼儿园要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游戏活动为载体,做好保教保育工作,防止小学化倾向;培训机构教育教学工作要符合学生学段实际。

第二十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外地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不得组织学生赴外地参加学校招生考试、不得向外地学校泄露学生信息。

第二十五条 在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将校园租赁给他人举办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和简章(游飞字幕、横幅、专题等)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

第七章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片区是辖区民办教育机构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区域内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做好辖区民办教育机构布局规划。

2.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深入民办教育机构检查指导,规范其办学行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3.负责维护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4.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信息统计、调查研究等工作。

5.协助局业务科室对辖区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各片区应安排专职人员管理民办教育,并按照相关要求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业务科室、局直属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接受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督导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联合勘察制度,建立由民办科牵头,人教科、计财科、教育一科、学生中心、校安科、学前中心、教育技术中心协同对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实地勘察制度。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年检初审为不合格:

1.不按规定发布招生广告的;

2.私自组织车辆接送学生的;

3.校园安全监督、监控存在死角和盲区的;

4.不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和风险保障金的;

5.不按规定向学员退费的;

6.聘用全日制学校工作的在职教职员工任教的;

7.不配合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8.未落实安全措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9.违规为外地学校招生组织生源、提供招生地点、泄露学生信息的。

1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将其线索材料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违法的,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永嘉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废止《永嘉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永嘉县民办教育机构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教发〔2017〕215号),不得再做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抄送:温州市教育局,县府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公安消防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永嘉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