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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22/2022-294137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成文日期 2022-09-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永责改〔2022〕6D007号


永嘉县东蒙乌牛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正克。

我厅(局)于 2022 年 9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于9月7日委托浙江品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抽查检测了10把枪,根据2022年9月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浙品能源(2022)气字第Q09031号)显示,其中6#、12#、21#、22#、23#5把检测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2022年9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2022年9月7日永嘉分局乌牛六队委托浙江品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抽查检测了你公司10把枪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等情况;

4. 检测报告(浙品能源(2022)气字第Q09031号),证明你公司气液比不合格的事实;

5.2022年9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证明2022年9月15日该企业抽查检测中有5支加油枪不合格的情况;

6.《永嘉县东蒙加油站有限公司改建项目》复印件1份(部分复印),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7.关于对《永嘉县东蒙乌牛加油站有限公司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永环建[2018]390号)的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已审批;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 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