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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22/2022-293562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成文日期 2022-09-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永责改〔2022〕6D006 号


申电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安建。

我厅(局)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将机加工使用过的废弃固化剂桶和废弃环氧树脂桶随意堆放厂房内,使用过的废弃环氧树脂桶露天堆放在厂房外。经核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 :900-041-49),现场堆放的废弃固化剂桶和环氧树脂桶为危险废物,未按国家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等的基本情况;

2.2022年8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2022年8月29日你公司正在变压器生产、该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等情况;

4. 2022年8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证明2022年8月29日该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5.《申电电气有限公司年产700台变压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部分复印),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6.《申电电气有限公司年产700台变压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温环永建[2021]20号)的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已审批;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 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