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12/2022-297480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就业政策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2-08-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2022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永人社〔2022〕15号)


关于做好2022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稳就业”国策,开展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逐年提升公益性岗位兜底比例,帮助更多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促进社会就业形势稳定,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2015〕13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人社发〔2022〕37号)、《关于加强重点群体公共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的通知》(温人社发〔2022〕37号)、《关于印发永嘉县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永人社〔2021〕4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就做好2022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岗位范围和设置原则

(一)岗位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政策扶持设置或由社会力量承接(购买服务等),用于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二)设置原则: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置、适度控制、动态监管”的原则,根据就业目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就业困难人员数量、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开发设置公益性岗位的规模、种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其他人员,同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生活困难优先、年龄大优先、残疾人优先”的原则。

二、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的各行政村和城镇社区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周岁-60周岁、女16周岁-50周岁)处于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须有就业能力和意愿,能胜任相应公益性岗位工作。

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包括:1.城乡低保户;2.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3.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5.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7.就业困难的农村退伍军人。8.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三、岗位设置类别和申报标准

(一)岗位类别:按照《温州市公益性岗位目录》(附件5)公布的十大类公益性岗位执行,所设置公益性岗位均为非全日制岗位。其他符合规定的公益性岗位可根据需要向县人社部门申请设置。今年公益性岗位扩容设置任务数总计520名(附件6),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浮动。

(二)申报标准:原则上每个公益性岗位只准申报一位就业困难人员,每位就业对象只准申报一项岗位补贴。疫情防控等有特殊需求的公益性岗位,可根据实际岗位数申报。

四、岗位设置时间和补贴年限

(一)岗位设置时间:去年已开发实施的公益性岗位,今年仍有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持续工作的,可认定从今年1月份开始顺延。新开发设置的公益性岗位以申报月份为准。

(二)岗位申报时间: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

五、岗位待遇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给予每人每月600元岗位补贴,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再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社保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特殊岗位聘用期限有县级以上文件另行规定的除外。

六、岗位开发管理

根据省人社厅要求,2022年开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全流程在省人社系统进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流程:

(一)设置岗位。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行政村(社区)或用人安置单位,按照设定的岗位类别向属地乡镇(街道)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交岗位设置申请材料,属地乡镇(街道)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交辖区人社所(分局)录入省人社系统。

(二)招用人员。1.已开发设置公益性岗位且有用人需求的行政村(社区)或用人单位,可向本行政村(社区)或向社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也可委托辖区人社所(分局)组织招聘。2.将拟招用就业人员名单报属地乡镇(街道)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交辖区人社所(分局)或通过“浙里办”APP申请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通过后,行政村(社区)或用人单位应将拟招用就业人员名单在“村务(或政务)公开栏”等合适公共场所进行公示7天。

(三)协议上岗。拟招用就业人员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行政村(社区)或用人单位应与招用就业人员签订上岗协议(见附件8),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上岗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公益性岗位有效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再次安排到公益性岗位,但超过公益性岗位补贴规定期限的不享受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在上岗30日内到辖区人力社保所(分局)办理就业登记。

(四)过程管理。公益性岗位就业要切实加强全过程动态管理工作,各街道(乡镇)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开发、管理、考核等工作;行政村(社区)或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具体实施,做好上岗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切实担负职责,把公益性就业帮扶干到实处。

(五)享受待遇。行政村(社区)或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向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与岗位就业人员约定(应高于岗位补贴标准,否则不能享受补贴),并根据上岗协议及时按月支付给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县人社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根据属地乡镇(街道)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考核结果以及抽查情况,按规定标准予以发放岗位补贴。

(六)退出机制。健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正常退出机制,对因政策享受期限届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退出公益性岗位的,应及时核实,停发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出现下述情况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1.服务人员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或已办理退休的;2.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的;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4.连续或累计病假、事假、旷工超过有关规定期限的;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以及对社区、居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6.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7.擅自离岗或调换岗位,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9.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0.上述规定外其他应予解除或自动终止协议的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排摸开发。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是通过就业扶贫补齐短板的一项民生工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广泛宣传有关政策,仔细排摸、全面掌握各类帮扶对象的就业需求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的需求,稳妥实施。

(二)严格人员管理。公益性岗位开发需经县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人社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置政府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各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要做好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健全公益性岗位日常实地检查制度、检查情况通报制度。要及时向辖区人社所(分局)报送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就业变动情况,切实加强人员动态管理。县人社局授权各基层人社所(分局)接受辖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备案、录入和存档等工作,不再另行发文。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各行政村(社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把人员招用关,制定岗位工作职责、实施规范操作,建立工作台账,落实过程动态管理和考核。对发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杜绝违规套取就业专项资金。

八、联系方式

(一)业务科室:永嘉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南城街道广场路公共文化活动中心1505室);

(二)联系人:吴平;联系电话:57675973;

联系手机:13605878000;机关网:667800。

 

附件:1.永嘉县公益性岗位设置申请表

2.永嘉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3.永嘉县公益性岗位拟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公示单

4.永嘉县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汇总表

5.温州市公益性岗位目录

6.永嘉县公益性岗位扩容任务分配表

7.永嘉县公益性岗位变更申报表

8.永嘉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9.永嘉县公益性岗位上岗协议

附件..永人社〔2022〕15号关于做好2022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嘉县财政

2022年8月1日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