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22-29145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07-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关于《永嘉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新市民管理服务工作,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样板,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温州市委改革办 温州市发展改革委 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温公通〔2021〕81号)、关于印发《温州市“浙里新市民”应用改革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发改城镇[2022]50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永嘉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7月4日至7月13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新居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7-57665812。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337275547@qq.com);邮寄(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大街质检巷1号,邮编325100);传真(0577-57665733)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新居民服务中心

2022年7月4日

永嘉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新市民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浙江省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永嘉县内居住、工作,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新市民”。

第三条【积分制度】积分制度是以《居住证》为载体,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新市民个人情况、实际贡献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要求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基本原则】积分管理遵循惠及大众、统筹兼顾、属地负责,因地制宜、有序可控,自主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积分指标体系

第五条【积分指标及分值】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和县级个性指标组成,总分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最高分值100分,县级个性指标最高分值200分。

第六条【省级共性指标】省级共性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五项,共性指标得分全省通用、跨区互认(各项指标赋分标准具体见附件1)。

第七条【县级个性指标】积分指标体系由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加分指标包含缴纳公积金、住所情况、特殊身份、人才引进、奖项荣誉、社会公益、投资纳税、参政议政、科技创新、其他活动等十项,减分指标包含守法诚信、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等三项(各项指标赋分标准具体见附件2)。

第八条【积分和积分排名规则】新市民的总积分等于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和县级个性指标积分之和。总积分相同的,以省级共性积分高低进行积分排名;省级共性积分再次相同的,以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积分排名。新市民夫妻双方同时申请积分的,取积分排名高的一方积分为管理依据。

第三章  积分服务

第九条【积分申请】新市民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登录“浙里新市民”永嘉专区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新市民也可持《居住证》、凭电子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到居住地乡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证明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申请人可以不需提交。

老年人、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等行动不便的人员,可以委托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第十条【积分审核】 各乡镇(街道)应在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系统。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及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赋分反馈。

第十一条【积分查询】积分申请受理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渠道登录平台,或者持《居住证》到居住地乡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查询积分情况。

第十二条【积分调整】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及时通过平台或到居住地乡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审核时发现申请人存在新的加分、减分情形的,应及时审核确认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积分公示】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用积分为申请人提供公共服务前,应当将申请人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积分复核】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可通过平台或到居住地乡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提出复核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积分应用】我县根据本地实际,已将积分入学、住房保障纳入积分管理,就业扶持、医疗卫生、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资助、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将逐步纳入积分管理内容,根据积分由高到低排名和具体项目指标,择高享受优质服务。具体公共服务项目、指标和积分应用办法由县公共资源有关管理部门另行研究制订,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积分失效】《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或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计算后生效。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部门职责】县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我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开展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工作。

县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做好相关部门涉及新市民信息资源的融合、共享和部门数据打通等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研究制订涉及纳入积分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办法,积分材料审核等有关工作(具体责任分工见附件2)。

【镇街职责】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政策咨询、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和资料初审等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新市民责任追究】 新市民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主体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市民据此获得的积分清零,一并取消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责任追究】负责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动态调整】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县新居民服务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进行动态调整,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委办发〔2019〕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新市民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共性指标)

2.永嘉县新市民量化积分指标体系(个性指标)

附件1

浙江省新市民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共性指标)

类别

指标

具体指标

标准

分值

最高

分值

责任单位

备注

年龄

年龄在55-60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1分


20

县公安局


文化程度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

10

10

县教育局

本项不累加

大专(高职)学历

8

高中(中职)学历及以下

5

职业技能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二级及以上,或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

10

10

县人力社保局

本项不累加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三级,或获得初级职称

8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四级

5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五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3

缴纳社保

在本省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得0.5分,最高限30分。

0.5分/月

30

未参加养老保险不计分。

居住时间

在本省范围累计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个月得0.25分,最高限30分。

0.25分/月

30

县公安局


附件2永嘉县新市民量化积分指标体系(个性指标)

类别

指标

具体指标

标准

分值

最高

分值

责任单位

备注

缴纳公积金

在本县缴存住房公积金

0.25分/月

10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嘉分中心

在本县就业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所情况

在本县有自购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

15

15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各乡镇(街道)

指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自购产权住房。不含非住宅类产权房。多套房的不累计积分。

租住合法居住房屋、单位宿舍等

5

各乡镇(街道)

指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单位宿舍应符合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特殊身份

中共党员

5

5

县委组织部、各乡镇(街道)


民主党派

5

县委统战部

退役军人

5

5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人才引育

属于《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的人才

A类20分;B类15分;C类10分;D类8分;E类5分;F类3分。

20

县委人才办

县人力社保局

根据最新版《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相应类别赋分。

奖项荣誉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部门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20分/次

20

各乡镇(街道)

含“劳动模范”“见义勇为”“道德模范”“好人好事”“最美永嘉人”“十佳新居民”等荣誉称号。所取得的奖项荣誉应在本县工作期间获得,近5年内有效,需提供相应证书、文件、奖牌。同一事项获得多项表彰的,计最高分,不同事项可累计。

获得市党委政府或同级部门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10分/次

获得县党委政府或同级部门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5分/次

社会公益

在本县参加造血干细胞采样入库登记或参加遗体(器官、角膜等)意愿登记

5

20

县红十字会

参加志愿者服务的以团县委和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记录为准;慈善捐款以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记录或相关捐赠凭证为准。

在本县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或捐献直系亲属遗体(器官、角膜等)

20

在本县参加无偿献血,累计每100cc计1分

1分/100cc

10

县卫健局

在本县参加志愿者服务

0.5分/次

5

团县委、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在本县慈善捐赠,累计每1千元计1分

1分/千元

5

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

在本县工作期间参加学法用法活动

0.5分/次

5

县司法局

以县司法局有关学法、用法记录或证明为准。

投资纳税

属于就业持有劳动合同、投资兴办企业、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中的任一情形

5

5

县人力社保局

县市场监管局

具有该指标中任一情形予以计分,劳动合同需经人力社保部门登记备案;信用状态异常不给分。

属我县规上企业法人代表的

5

5

县经信局


投资者自主创业工商注册,近3年在本县累计缴纳的税费(按投资者比例折算)每达1万元计1分

1分/万元

20

县税务局

以股权形式出资的,以其出资份额和持股月份计算纳税额。

非投资者个人近3年在本县累计缴纳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税每达1千元计1分

1分/千元

参政议政

全国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15

15

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在本县被推选或当选。同时取得多级职务的,按最高级计分。

省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10

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8

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5

乡镇(街道)党代表、人大代表

3

各乡镇(街道)

科技创新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授权

15分/项

30

县市场监管局

在本县工作期间获得专利,多人共有专利的,是第一专利权人计满分,其他专利权人减半。专利权转让或专利年费未缴、失效、无效均不得分。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10分/项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5分/项

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15分/项

县科技局

在本县工作期间获得的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

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10分/项

其他活动

参加全县新居民党外人士、优秀代表座谈等活动

1分/次

5

县新居民服务中心


参加县新居民“红色驿站”“乡音”调解队伍

1

新居民“红色驿站”“乡音”调解员成功调解案件

1分/例

守法诚信

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50分/次


县公安局

累计扣分,不设上限。

3年内被强制隔离戒毒

30分/次

3年内被行政拘留

10分/次

3年内被行政罚款处罚(除交通违法罚款等情形外)

5分/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分/次


县法院

3年内被司法拘留

10分/次

有严重刑事

犯罪记录

包括法院判决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

100分/次


县公安局

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80分/次


各乡镇(街道)

关于《永嘉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