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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新市民管理服务工作,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样板,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温州市委改革办 温州市发展改革委 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温公通〔2021〕81号)、关于印发《温州市“浙里新市民”应用改革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发改城镇[2022]50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永嘉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7月4日至7月13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新居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7-57665812。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337275547@qq.com);邮寄(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大街质检巷1号,邮编325100);传真(0577-57665733)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新居民服务中心 2022年7月4日 永嘉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新市民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浙江省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永嘉县内居住、工作,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新市民”。 第三条【积分制度】积分制度是以《居住证》为载体,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新市民个人情况、实际贡献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要求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基本原则】积分管理遵循惠及大众、统筹兼顾、属地负责,因地制宜、有序可控,自主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积分指标体系 第五条【积分指标及分值】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和县级个性指标组成,总分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最高分值100分,县级个性指标最高分值200分。 第六条【省级共性指标】省级共性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五项,共性指标得分全省通用、跨区互认(各项指标赋分标准具体见附件1)。 第七条【县级个性指标】积分指标体系由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加分指标包含缴纳公积金、住所情况、特殊身份、人才引进、奖项荣誉、社会公益、投资纳税、参政议政、科技创新、其他活动等十项,减分指标包含守法诚信、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等三项(各项指标赋分标准具体见附件2)。 第八条【积分和积分排名规则】新市民的总积分等于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和县级个性指标积分之和。总积分相同的,以省级共性积分高低进行积分排名;省级共性积分再次相同的,以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积分排名。新市民夫妻双方同时申请积分的,取积分排名高的一方积分为管理依据。 第三章 积分服务 第九条【积分申请】新市民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登录“浙里新市民”永嘉专区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新市民也可持《居住证》、凭电子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到居住地乡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证明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申请人可以不需提交。 老年人、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等行动不便的人员,可以委托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第十条【积分审核】 各乡镇(街道)应在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系统。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及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赋分反馈。 第十一条【积分查询】积分申请受理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渠道登录平台,或者持《居住证》到居住地乡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查询积分情况。 第十二条【积分调整】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及时通过平台或到居住地乡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审核时发现申请人存在新的加分、减分情形的,应及时审核确认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积分公示】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用积分为申请人提供公共服务前,应当将申请人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积分复核】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可通过平台或到居住地乡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提出复核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积分应用】我县根据本地实际,已将积分入学、住房保障纳入积分管理,就业扶持、医疗卫生、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资助、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将逐步纳入积分管理内容,根据积分由高到低排名和具体项目指标,择高享受优质服务。具体公共服务项目、指标和积分应用办法由县公共资源有关管理部门另行研究制订,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积分失效】《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或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计算后生效。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部门职责】县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我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开展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工作。 县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做好相关部门涉及新市民信息资源的融合、共享和部门数据打通等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研究制订涉及纳入积分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办法,积分材料审核等有关工作(具体责任分工见附件2)。 【镇街职责】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政策咨询、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和资料初审等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新市民责任追究】 新市民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主体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市民据此获得的积分清零,一并取消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责任追究】负责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动态调整】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县新居民服务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进行动态调整,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委办发〔2019〕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新市民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共性指标) 2.永嘉县新市民量化积分指标体系(个性指标) 附件1 浙江省新市民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共性指标)
附件2永嘉县新市民量化积分指标体系(个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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