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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22-30646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07-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办发〔2022〕31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永嘉县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财政部门能及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温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温政办〔2020〕75号)以及《温州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温政办〔2022〕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1.4 工作原则

1.4.1依法保障,协调联动。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切实做好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针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联动,落实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置经费。

1.4.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县级和各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确保完成应急保障工作预期目标。

1.4.3 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落实各项预防制度和措施,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突发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特事特办,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强力保障,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县级

2.1.1县财政局是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县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1.2县财政局预设突发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县财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突发事件对应的资金保障科室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为小组成员。需县级财政保障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财政局启动本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任务。协调小组局外联系单位包括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1.3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预算科,负责应急保障协调日常工作,预算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乡镇(街道)

各乡镇(街道)财政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县财政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突发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或者设立日常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县财政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县财政局要加强与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 信息报告

3.2.1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县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部门或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需要上级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3.2.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县财政部门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报告一般应为正式盖章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文件。

3.2.4县财政局内部处理程序:报告由局办公室承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局主要负责人,并按局内职责分工及时通知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如相关业务科室首先接到报告,可以先行办理,再通知办公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县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接到相关部门或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后,应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会商预算科后报局主要领导。

4.1.2县财政局主要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成立突发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4.2 响应措施

4.2.1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4.2.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紧急采购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只采取相应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3相关部门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同级财政或上级财政应急保障的突出事项。财政部门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 财政收入政策

4.3.1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权限研究提出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4.3.2 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规定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3.3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县财政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4.4 财政支出政策

4.4.1县级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4.4.2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县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4.4.3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的机构,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同级政府审批。

4.4.4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应由相关责任人补偿的,先予以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经保险理赔后仍有较大困难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适当贴息;对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4.5军队、武警应地方政府请求,支援地方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超出自身保障能力和保障范围或通过调剂现有资源难以解决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保障。

4.4.6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预算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三保”支出的同时,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4.7 年度预算安排和预算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按规定提出动支预备费等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乡镇(街道)的补助。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可先安排资金,再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 预算调整

突发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 资金拨付

4.6.1县财政安排处置突发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4.6.2 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原则上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办理程序。

4.6.3 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办理工作。

4.6.4 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可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5 后期处理

5.1 监督检查

5.1.1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1.2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5.1.3对于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总结评估

5.2.1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县财政局应及时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按规定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5.2.2各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县财政局。

5.2.3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保障工作结束后,县财政局应派人员参与事件主管部门组织的总结评估工作。

5.3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公布。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修订

6.1.1县财政局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结合上级的有关要求,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6.1.2 各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报县财政局备案。

6.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制度并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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