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2022-291155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6-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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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财政局 关于《永嘉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政策的背景和依据

(一)政策背景

2021年1月,省财政厅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进行了合并修订,发布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2021年12月市财政局以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修订《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温财预执〔2019〕148号),发布了《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预执〔2021〕4号)。为了保持与上级财政部门公款存放管理相关制度的一致性,进一步明确我县单位公款存放的范围、情形、程序等,建立健全我县的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机制,特制定《永嘉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预执〔2021〕4号)等文件精神。

二、适用对象

永嘉县县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及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

三、文件制定过程

2021年6月3日永嘉县财政局组织召开永嘉县公款竞争性存放专题研讨会,启动《办法》起草工作。2021年12月基本形成编制成果初稿。2021年12月30日县财政局向有关单位征求初稿意见,期间收到金融办意见2条,针对建议和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2022年1月13日拟定征求意见稿,并于1月17日至2月17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无意见反馈。2022年3月22日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办法(送审稿)》。2022年3月24日《办法》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3月30日县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该文件无合法性问题。4月26日《办法》经县府办牵头组织的意见征求会议研究通过。5月27日,《办法》经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和框架

本《办法》共三十四条,分为适用范围、总体要求、操作规范、后续管理、监督管理、其他等六个部分,同时设计了(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委托代理协议、(X单位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公告、廉政承诺书、(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更正公告、(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中标公告、定期存款备案内容等6个附件供参考。

第一部分明确了适用本文件的单位范围与资金范围,并强调各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第二部分明确了我县公款竞争性存放基本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对中介代理招标和网上招标方面作出规定。

第三部分规定了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与存款期限,规范了银行准入条件、评分规则、资金存放的实施过程管理、备案要求,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

第四部分明确县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对间歇期资金的存放作了明确要求,并对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发现非主观原因造成的评分错误等情形的处理作出规定。

第五部分明确县级主管部门、存款银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行、县银保监办事处等部门在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业务中的具体职责。

第六部分明确了对县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国资委制度),明确了办法具体生效日期。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6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六、政策解读科室及联系方式

永嘉县财政局 预算执行科 0577-67230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