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22-290032 主题分类 旅游、服务业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5-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办发〔2022〕1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01-2022-0005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政策解读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12310”旅游发展路径,促进我县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我县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文旅〔2021〕1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旅游发展投入

(一)设立旅游建设和发展资金。县级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建设和发展资金不少于1.5亿元,重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要素培育扶持、旅游宣传促销、客源市场拓展、旅游教育培训、智慧旅游建设、乡村旅游提升、旅游行业管理、风景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本扶持政策的奖励等。

(二)加大“微改造、精提升”投入。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政府资金,用于“微改造、精提升”项目建设,以及激励实施乡镇、实施主体推进“微改造、精提升”工作。经市楠溪江旅游经济发展中心核实,获得“钱江杯”优质工程,列入省最佳实践案例,或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类似评选、比赛并获奖的,奖励10万元。

(三)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旅游接待设施、旅游休闲度假项目、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和重点景区(村)开发建设等。经市楠溪江旅游经济发展中心核实,对符合规划要求和行业标准的乡村旅游创建项目,包括旅游服务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标牌标识等,按实际投资的5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旅游重点村、旅游景区的非财政投资新建、改建的旅游厕所,达到1A、2A、3A级标准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四)整合各类资金投向。整合各类支农、涉旅、文化、水利、林业、交通、生态环境等扶持资金,统筹考虑旅游业的发展需求,加快打造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

(五)加大旅游客运投入。鼓励汽车客运企业或各类资本组建旅游交通公司,经县交通运输和旅游部门审核同意,开通主要交通口岸至县内各景区或景区之间旅游公交线路。鼓励在楠溪江景区投放新能源共享机动车。

(六)大力支撑重点项目。对重点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相关部门要在项目立项、报批中给予积极支持,在用地保障、公共配套建设、土地出让金、信贷支持、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一)落实重点项目用地。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农转用、征收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用地保障。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每年安排不少于50亩土地供给指标用于“微改造、精提升”、乡村度假微目的地建设。

(二)支持荒地开发利用。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等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实行用地分类管理。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可不征收、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涉及耕地的,执行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相关规定,涉及林地的,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林地审批手续。

(四)多途径供应建设用地。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旅游用地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积极探索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五)规范乡村旅游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经营性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作价、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和宅基地上建筑物的财产收益权实现形式,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鼓励闲置宅基地和农民房屋用于发展民宿和农家乐等旅游新业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六)探索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对利用低丘缓坡地的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按建筑落地面积进行开发,对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的部分可作为生态保留用地;对充分依托山林自然风景资源,开发生态(农业)观光、休闲度假、生态养生等生态休闲旅游观光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点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建立“征转分离、分类管理”机制,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用多少”的原则,对项目区内建设占用的土地,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按建设用地实施管理;生态保留用地,可以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在严格控制用地范围和规模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不得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按国有农用地管理;或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流转手续,仍按集体农用地管理。实施项目符合农村道路建设条件的道路用地,可以纳入农村道路用地管理;符合林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道路建设,可以纳入林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建立“点面结合、差别供地”机制,实施点状布局单体开发的建设地块,可以按地块独立供地;实施点状布局整体开发的,可以实行多个单体建筑开发建设地块整体组合供地,项目区内生态保留用地可以不纳入供地范围。

三、提升旅游行业品质

(一)丰富景区类型。鼓励各乡镇(街道)创建景区城(镇),对新评为省3A、4A、5A级景区城(镇)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对新评为省旅游风情小镇的奖励200万元。鼓励全县各景区、旅游村及旅游企业创建A级景区(村)、乡村度假微目的地。景区村列入政府年度创建计划并创建成功的,由政府统筹安排涉农涉旅等资金,以景区村经第三方审价后的创建资金投入为补助上限,其中对3A级、2A级景区村的补助分别不高于200万元、100万元,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景观打造和环境治理。对新评为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60万元、50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生态旅游区的奖励3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景区(非遗主题小镇、民俗文化村)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本条上述奖励核实工作。

(二)优化食宿结构。鼓励发展品质饭店,对新评定的金桂、银桂品质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的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通过星级复评的均奖励5万元。在本政策执行期内根据上级政策和标准新评的其他饭店创建载体,参照上述饭店创建载体给予相应的奖励。被新评定为省级“百县千碗”美食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新评为省级“百县千碗”美食小镇和美食街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餐饮评选竞赛活动的单位和在县内外新开设永嘉“百县千碗”美食餐饮的单位的奖励,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本条上述奖励核实工作。

(三)培育特色民宿。切实做好民宿特种行业许可审批服务,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核实,对新评为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利用闲置房屋、老房子改建或促进当地居民就业及农产品销售的民宿予以优先考虑等级评定。

(四)提升旅行社品质。在全县推广《旅行社品质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大力开展旅行社品质评定工作,树立旅行社的品牌意识。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核实,对旅行社被新评定为三、四、五星级品质等级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通过复评的均再奖励3万元。

四、推进产业融合发展

(一)开展乡村创客行动。引导和支持返乡农民、大学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传统手艺人等通过开展乡村旅游项目实现自主创业。鼓励文化界、艺术界、科技界专业人员发挥专业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在有条件的乡村进行创作创业。具体奖励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

(二)发展森林康养产业。鼓励经营单位引进高端医疗产业,提升康养养老服务品质,种植铁皮石斛、黄精等本土林下中草药,开发森林食品、药膳等特色产品,培育以森林静养、森林运动、森林食疗等为主要方式的新业态,探索“森林+旅游”康养新模式。对新认定的省级森林城镇、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省级森林人家、省级森林氧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条上述奖励核实工作。

(三)鼓励办好节庆赛事。鼓励各乡镇(街道)、体育旅游企业单位(含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利用永嘉自然与人文资源举办节庆赛事活动(包括体育赛事活动),对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楠溪江旅游经济发展中心认定的赛事活动,按总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四)丰富提升特色商品。鼓励市场主体开发富有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对具有楠溪江特色、在本县旅游景区(点)或涉旅接待点有固定销售点、已注册商标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奖励1万元。在国家、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的旅游博览会、旅游商品(纪念品)展评中,对新获奖的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参加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主办或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主办的文创旅游体育商品(用品)大赛、博览会或评选活动的文化旅游体育宣传参展营销活动的企业单位(协会),经报备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和国外展会的分别给予每次2万元、2.5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传统工艺美术人等非财政供养人员所生产的具有永嘉特色的文创旅游商品在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主办或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主办的文创旅游商品大赛、博览会或评选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第一、二、三名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多项获奖的就高不重复奖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本条上述奖励核实工作。

(五)鼓励创建特色产品。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核实,对新评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老年养生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的各奖励10万元。鼓励各乡镇(街道)结合非遗在社区、非遗在景区、非遗在民宿等工作,积极创建非遗传承基地、非遗体验基地,建立非遗传承基地和非遗体验基地可持续发展机制,对当年被评为省、市、县优秀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六)发展体育运动产业。大力发展体育旅游,对符合规划要求,非政府投资的体育场馆、山地运动、水上运动等体育设施项目的,投入1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投入1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运动休闲(体育)旅游(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含相关产品>制造与销售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7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本条上述奖励核实工作。

(七)发展智慧旅游项目。推进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创新智慧旅游服务管理手段。对旅游企业、重点旅游村投资10万元以上,纳入县智慧旅游系统、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市楠溪江旅游经济发展中心负责本条上述奖励核实工作。

(八)鼓励传统戏曲演出。鼓励在楠溪江古村落等具备适合条件的景区打造地方特色文化剧场,在旅游旺季或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特定时段进行永嘉昆曲、永嘉乱弹等地方传统戏曲或综艺类文化演出。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核实后,全年演出场次达到120场以上的,每场(地方传统戏曲演出时间不少于2小时,综艺类不少于1小时。演职人员30人以上,其中演员不少于20人)补助6500元。

(九)扶持艺术家工作室发展。在楠溪江旅游景区引进艺术家工作室,工作室以3年为一个扶持周期,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工作室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管理周期内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经费用于工作室的各项业务活动,包括书籍和办公设备购置费,以及邀请专家授课、开展课题研究和学术研讨交流、进行著述创作和舞台表演、组织观摩考察等与培养工作有关的费用。具体考核机制和拨付办法由县委宣传部制定。

(十)支持影视文化创作。在符合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及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影视文化企业利用旅游景区、古村落、农业观光园等建设影视拍摄基地。影视文化企业事先征得楠溪江景点管理经营单位同意后,可在相关景点免费取景拍摄。影视文化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可移动固定资产和土地投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书画、摄影、文学等艺术团体及个人在楠溪江建立创作基地,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由全国著名影视文化企业或个人投资拍摄的对楠溪江有明显宣传效应的影视文化产品,具体奖励由县委宣传部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认定。

(十一)鼓励旅村融合发展。大力鼓励旅村融合发展,对政策处理到位、配合密切、发展良好的村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由市楠溪江旅游经济发展中心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支持各乡镇(街道)培育创建乡村度假微目的地,扶持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强化旅游人才培养

(一)树立行业标杆。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楠溪江旅游经济发展中心每年联合评选一批旅游行业中涌现的优秀典型人物和行业外支持永嘉旅游事业发展的优秀典型人物,进一步激发旅游从业人员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热情服务的意识,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

(二)发展导游、民宿管家人才。从2021年起,从事地接业务的导游人员,年独立带团达30个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持国导证导游人员40元/团的补助,带团数以楠溪江票务平台的导游带团记录和旅游部门的接待联络单为准;新取得中级导游资格、高级导游资格的导游员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10000元;对引进3种(含)以上外语语种导游的旅行社每年奖励3000元。鼓励各景点培养定点讲解员,开展“金牌导游”评比工作,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免费提供素质提升培训。加强民宿管家队伍建设,建立“民宿管家”人才培养计划,提升民宿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提高技能水平。培养专业人才,进一步提高我县旅游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技能。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核实,对获得国家、省旅游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旅游院校举办的行业技能比赛第一、二、三名的选手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6000元;获得市、县旅游行业技能比赛第一、二、三名的选手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对以上比赛获奖选手所在企业给予同等金额奖励。

六、积极拓展客源市场

(一)加大楠溪江团队游客招徕奖励力度。进一步完善旅游宣传促销激励机制,鼓励县内外旅行社招徕游客来楠溪江旅游,充分调动旅游组织者的积极性,有效拓展海内外客源市场。具体奖励条件及办法由市楠溪江旅游经济发展中心另行制定。

(二)加强楠溪江对外宣传。鼓励做好全域旅游发展对外宣传工作,增加永嘉全域旅游发展的美誉度和知名度,完善对外宣传激励机制,鼓励各部门积极参与信息报送,有效助推旅游市场发展,对在全域旅游对外宣传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条件及办法由县委宣传部另行制定。

七、附则

(一)适用本办法的项目如涉及本办法中两项或两项以上同类型奖励扶持政策,或者与本办法之外政府奖励扶持政策相竞合的,就高奖补但不重复享受。同个项目提级升档的,奖励升档差额。涉企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县地方经济贡献。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向县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对不按时报送、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格。旅行商招徕奖励须通过楠溪江游客中心结算。

(二)申报单位和个人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县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县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业务接待等行业活动,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本办法自2022年6月17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7日县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