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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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保有量高速增长,交通事故频发,安全形势严峻。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现对以下已备案满七年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具体清单附后)进行公告,请有以下车辆的车主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车辆交由具有回收资质的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并凭车辆回收证明到永嘉县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届时将按照灭失车辆进行登记注销。特别提醒:备案已满七年的或已注销登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均不得上路行驶,有以上情形的交警部门将对车辆进行扣车,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特此公告! 附件:《永嘉县备案满七年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清单》 永嘉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工作专班 2022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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