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22-288916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决策制度、目录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04-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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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永嘉县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温政发〔2017〕40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发〔2018〕142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在各单位上报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项目基础上,广泛征集意见,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嘉县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意见,请做好贯彻落实。

一、各承办单位要按照时序进度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项目。

二、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意见征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实施情况评价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四、各承办单位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五、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抓好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的落实,并做好决策的后评估工作。

附件:永嘉县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附件

永嘉县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名称

重大行政决策主体

承办

部门

法律政策依据

计划完成

时间

是否履行公众参与

是否履行听

证程序

是否履行

专家认证

是否履行

风险评估

是否履行公

平竞争审查

1

永嘉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

永嘉县人民政府

永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浙江制造强省建设行动计划》《浙江省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十四五”规划》《温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永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2022年

2

永嘉县农业农村发展“十四五”规划

永嘉县人民政府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2020年10月)

2022年1月

3

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的

政策意见

永嘉县人民政府

永嘉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精神

2022年5月

4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永嘉县人民政府

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

2022年9月

5

永嘉县桥下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

永嘉县人民政府

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6号)《中共温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温州建设六大抓手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委法办〔2021〕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2年

6

永嘉县旅游“十四五”规划

永嘉县人民政府

温州市楠溪江旅游经济发展中心

《“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文旅政法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浙江省旅游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179号)、《温州市旅游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温政发〔2021〕25号)、《永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计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2022年

备注:1.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2.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3.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认证;

4.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5.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