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X枢不服被申请人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建字第330324202001067(私建)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1年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称:一、永嘉县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违规审批。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分别向温州市信访局和永嘉县信访局反映其与李观村村民李X涵的田地界址未划分清楚,要求相关部门暂停对实际审批人陈X远等十一户的建房审批手续。永嘉县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经调查,该处周边的承包田,因被泥土填埋,导致田界不清。由于双方调解意愿不强,目前无法调解。经X街道研究决定,在该处农田地界未分清前,将对该处暂停建房审批。”X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不知情和未安排调解情况下,于2020年9月26日对陈X远等十一户进行批前公示。2020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申请人对建房申请人陈X远等十一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存在质疑。三、永嘉县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和村两委未如实反映事实。2020年12月29日,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召集争议双方商讨,但未得出结论,也未确定事情解决方案,不存在双方口头上就现场土地是否小于田亩册上标注土地面积达成一致意见,也未委托第三方丈量。X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月7日作出的信访回复内容完全不实。审批中所需的村里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均是李X赖负责,其与审批所在地实际拥有人李X涵是叔侄关系,存在利害关系。在土地争议期间,李X涵的儿子李X荣用一张模糊不清的卫星地图和残缺的测绘图办理相关手续,该申请材料无法体现真实情况,应以申请人提供的1979年村集体测绘图(比例尺为1:1000)为准,上面清楚的记载当时李X垟的农田分布。并且,申请人在田中找到一个分界石,此石的测量距离与村集体测绘图的比例距离一致,可以说明该测绘图的准确性。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建字第330324202001067(私建)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建字第330324202001067(私建)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0年7月,陈X远等十一户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手续。被申请人根据陈X远等十一户的申请,结合《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用地呈报表》、总平面图、方案图、建筑设计说明等材料,涉案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符合永嘉县上塘东岸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永嘉县城乡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的技术规定。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申请人与涉案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房户申请,对农村住房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房规划审批的技术规定等进行审核。经审查后核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案行政行为许可的是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该行政许可没有侵害申请人的相邻权等合法权益,涉案的土地也未侵占申请人的承包地,申请人不是涉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另外,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与涉案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向陈X远等十一户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上记载:建设位置在X街道X村,建设规模为4950平方米。申请人不服该许可,以涉案许可所涉用地占用其承包地为由于2021年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申请人持有330324003226080008J号《永嘉县土地承包使用证》,该使用证上记载的三块承包地与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土地不存在相邻、相交和包含关系。2、申请人对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涉用地未占用其承包地无异议,其申请行政复议时主张该许可占用其承包地是指“陈X远等十一户在实际施工中占用其承包地”。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30324003226080008J号《永嘉县土地承包使用证》、现场图、《X比例尺图》,被申请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X街道X村陈X远等11户私建》、《X街道X村陈X远等11户私建拟建位置图》和本机关依法制作的《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涉案许可所涉用地未占用申请人承包地,亦不与申请人承包地相邻,申请人与涉案许可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主张陈X远等十一户依据该许可在实际施工中占用其承包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X枢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