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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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的,必须经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 (三)《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四)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户口迁移办理工作规范》(浙公通字[2017]99号)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 申请条件 已在省外申请领取户口准迁证的本省常住户籍人口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拟迁出户的居民户口簿; 3.拟迁入地的户口准迁证。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首次申领迁移证,免收工本费;户口迁移证丢失、损坏补办或过期失效重办的,收取工本费1元。浙价发[1994]98号、浙价费[1991]81号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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