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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落户办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或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二十二条;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86号)。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被收养人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被收养人常住户口登记。 被收养人已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原件1份;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收养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其中被收养人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再由窗口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符合收养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附录1 收养登记落户办事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体 收养登记受理审批表(范例)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无。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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