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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11.30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永嘉县岭头乡鑫鑫果蔬专业合作社等6家农专社(名单附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永嘉县岭头乡鑫鑫果蔬专业合作社等6家农专社(名单附后),均是2019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且至今仍存续的农业专业合作社,上述企业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未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的情况,我局通过对该批农专社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巡查,并以电话方式进行联系核实,向税务机关核实纳税登记情况,证实上述6家农专社已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本局于2022年11月14日在永嘉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告送达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企听字〔202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编号:永市监企处字〔2022〕3-1号—3-6号)。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022年度农专社吊销名单(6户)

3-附件-2022年度吊销农专社名单.docx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