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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永嘉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评定分离”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7日 永嘉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评定分离”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优化我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秩序,创新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模式,构建公平、公正、公开、信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定标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温政服〔2021〕47号)等文件及永嘉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前确定相应的定标工作规则,并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不临时动议,不在招投标活动中改变既定规则。 二、适用范围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人民币伍仟万元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造价人民币肆仟万元以下)、绿化园林景观工程(工程造价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造价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上),上述项目原则上纳入试点目录采取“评定分离”方式进行公开招标,试点目录每年3月、9月由项目业主各集中申报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不满足上述标准的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由招标人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评定分离”。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设计、勘察、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由业主自行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 (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项目并取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资格预审+评定分离”模式进行招标。 三、定标程序及办法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温州市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定标工作导则(试行)》(温政服〔2021〕47号,详见附件)的规定组织召开定标会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办法和标准、定标委员会组成、定标地点等内容。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定标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温政服〔2021〕47号)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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