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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惠民殡葬政策的综合社会效益,更好地推动殡葬事业持续稳健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惠民殡葬专项治理和提标增项扩面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21〕85号)以及《温州市惠民殡葬专项治理和提标增项扩面工作行动方案》(温民事〔202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永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1月23日至12月2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民政局,联系电话:0577-67220366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472516538@qq.com);邮寄(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公共文化活动中心1113室民政局,邮编:3251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民政局 2022年11月22日 《永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惠民殡葬专项治理和提标增项扩面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21〕85号)以及《温州市惠民殡葬专项治理和提标增项扩面工作行动方案》(温民事〔2021〕5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惠民殡葬政策的综合社会效益,更好地推动殡葬事业持续稳健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一)一般免费对象 1.在永嘉县区域范围内死亡并在县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永嘉县户籍人员和非永嘉户籍人员; 2.在温州市域范围(四个区)内死亡并在温州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永嘉县户籍人员。 (二)重点免费对象 具有永嘉县户籍的下列人员: 1.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对象以及其他在册困难群众; 2.其他特殊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老志愿兵、老游击队员;烈士及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因公伤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部队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涉核退伍军人等其他特殊对象); 3.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 4.100岁以上的老人。 二、免费项目 (一)一般对象免费项目 1.遗体接运费(限永嘉县域范围内或永嘉县至温州市殡仪馆、温州市区至温州市殡仪馆,使用普通接尸车辆的遗体接运费); 2.遗体冷藏费(限永嘉县或温州市殡仪馆3天以内的遗体冷藏费); 3.遗体火化费(限使用普通炉火化的遗体火化费); 4.接待室使用费(限使用普通接待室的使用费); 5.抬尸费(限殡仪馆内的抬尸费); 6.骨灰盒购置费(限价值300元以内的骨灰盒购置费); 7.普通守灵厅场地费(限永嘉县建成区或县政府划定的丧事集中办理区域内的人员使用普通守灵厅3天的场地费) 8.骨灰寄存费(限永嘉县或温州市殡仪馆骨灰寄存1年的费用)。 (二)重点对象免费项目 除一般对象的免费项目外,可再享受以下2项免费项目: 1.普通守灵厅场地费(限普通守灵厅3天的场地费); 2.骨灰安放墓位(格位)购置费(指购置公墓单位捐赠的公益墓位、格位)。 上述所有免费项目不折抵、不折现,超出免费项目标准的由丧户自行支付。 三、办理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费对象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委托人,下同)凭公安机关或医院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在永嘉县殡仪馆或温州市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时,填写《永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般对象需要提供的材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逝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死亡证明书; 4.逝者为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需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5.逝者为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无名尸,需出具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特殊情况,需出具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重点对象需要提供的材料 除提供一般对象需要的材料之外,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属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对象以及其他在册困难群众,通过民政部门查询数据核对; 2.属抚恤优抚对象的,提供抚恤优抚证及复印件1份; 3.属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提供劳模证或县总工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4.属100岁以上的老人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确认,不必另行提供。 四、资金结算 (一)收费标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由殡仪馆按照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 (二)经费保障。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所免费用由县殡仪馆根据实际情况编报年度预算,县财政全额承担,并对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四)结算流程。县殡仪馆按实填报《永嘉县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和《永嘉县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汇总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将资金拨付至县殡仪馆。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责分工。县发改(物价)、公安、民政、财政、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实现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工作便民利民。 (二)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发改(物价)、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结算程序,强化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县宣传、民政、融媒体等有关部门要加大惠民殡葬政策宣传力度,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进殡葬改革。 六、附则 (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由民政等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费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正式实施,由县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承担。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四)《关于印发永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1〕45 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永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登记表; 2、永嘉县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 3、永嘉县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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