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74/2022-295593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组配分类 扶贫项目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1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农〔2022〕103号

关于下达2022年度第二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和《永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永财农〔2019〕288号)要求,对由乡镇(街道)推荐上报的项目,经县农业农村局班子研究,确定2022年度第二批3个乡村建设补短板类财政衔接资金补助项目,经过中介工程概算,项目建设总投资147.13万元,公示无异议后,现下达实施计划。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起止时间

项目建设期限为项目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对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竣工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在到期前一个月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半年),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需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填写《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要求

有关乡镇(街道)及时通知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计划任务,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实施。

三、项目补助标准

乡村建设补短板类项目补助标准:重点帮促村和原经济薄弱村补助标准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9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财政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5万元;革命老区村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7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财政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5万元。项目差额资金由各实施单位自筹。

四、组织验收

项目竣工后,业主单位应及时要求乡镇(街道)组织预验收,通过后报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单;

2.项目承包合同;

3.项目预算书;

4.项目竣工图;

5.项目结算书、计算式;

6.自筹资金到位资料。

县农业农村局对业主单位申请验收的项目分批进行实地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价或审计。

五、有下列情况的,将取消其项目补助资格

1.拒不接受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2.因自筹资金、建设用地不落实等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3.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地点、内容和资金用途的;

4.项目实施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提交验收申请单的,或项目验收未通过的;

5.其他不符合财政衔接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六、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对通过验收的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须填写衔接资金报账申请单,并提供资金补助使用环节有效报账资料,经乡镇(街道)核实签具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由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联合下发项目资金补助文件。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永嘉县乡村振兴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9日

103关于下达2022年度第二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