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39/2022-295631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1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二十八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3批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嘉县希香水产品店的泥鳅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希香水产品店的泥鳅,批号(生产日期)为2022-8-10,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9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2〕220504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3100元整。

二、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永贵蔬菜摊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永贵蔬菜摊的豇豆,批号(生产日期)为2022-08-09,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2〕220503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整;2.罚款人民币3100元整。

三、永嘉县瓯北街道魏雨旺蔬菜店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瓯北街道魏雨旺蔬菜店的豇豆,批号(生产日期)为2022-08-09,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2〕220503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整;2.罚款人民币5200元整。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