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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10/2022-295604 主题分类 司法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永嘉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1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永政复〔2021〕34号)


案号 温永政复〔2021〕34号 申请人 林X华
落款日期 2021-06-21 被申请人 永嘉县公安局
行政复议结论 维持
案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永公(下)不调告[2021]00008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正文内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永公(下)不调告[2021]00008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永嘉县桥下镇XX路X号的房屋上安装了监控摄像头。2021年4月6日下午5时许,申请人发现该监控线路被毁坏。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到桥下派出所口头报案,并提交了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作案人首先切断监控电源,再撬开X号房屋卷门,潜入室内毁坏了全部电视监控线路。申请人认为作案人秘密撬开卷门潜入申请人住宅,破坏申请人的财物,其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申请人于2021年4月10日向永嘉县公安局桥下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要求立案查处,但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以永公(下)不调告[2021]00008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方式,告知申请人监控线被人拔了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依法不予调查处理。申请人认为本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故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下)不调告[2021]00008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给予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书所述与事实不符。2021年4月20日,申请人到永嘉县公安局桥下派出所报案称其家里的监控线被破坏。接到报案后,桥下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向其详细了解情况,依法对其询问并制作报案笔录,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视频。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发现其家屋外的监控插头被拔掉,于2021年4月20日才到公安机关报案。申请人没有任何财产损失,其提供的视频资料亦不能证明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存在。申请人称“作案人……撬开X号卷门,潜入室内毁坏了全部电视监控线……”完全与事实不符,与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的陈述也不符。二、申请人所报称的监控线被拔一事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根据林莲华的陈述、视频监控、人员身份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所报案的监控线被拔一事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其他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据此,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的报案不予调查处理,并开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0日,申请人到永嘉县公安局桥下派出所报案,称其装于永嘉县桥下镇X路X号的监控线被人拔了,被申请人于当日开展调查。申请人在接受询问时陈述:“2021年4月6日晚上的时候,我发现自己家的监控的线的插头被人拔了,我自己家装的监控无法正常看了。对方是将我监控的插头拔下来,地点是永嘉县桥下镇X路X号,后来我自己已经将监控的插头线头插回去了。我没有任何损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六段监控录像,该六段监控录像均未发现有或疑似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永公(下)不调告[2021]00008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呈请不予调查处理审批表、林X华的询问笔录、视听资料、人员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无财产损失,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或可能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申请人认定本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并无不妥。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的规定。申请人主张“视频显示有人撬开卷门潜入其住宅,破坏财物”,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采信。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报案、调查取证、进行告知、送达等程序,办案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下)不调告[2021]00008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