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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10/2022-295599 主题分类 司法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永嘉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1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永政复〔2021〕29号)


案号 温永政复〔2021〕29号 申请人 麻X孟
落款日期 2021-06-04 被申请人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复议结论 驳回复议申请
案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的永资规罚〔202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正文内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的永资规罚202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日向永嘉县人民政府举报反映永嘉县桥下镇X村“X氏祠堂”涉嫌违法,后永嘉县人民政府指令被申请人调查处置。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永资规罚202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一、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X氏祠堂未见任何整改。二、申请人指控的违法行为人是村支书邵X克、邵X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却认定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第三人没有能力执行整改现有违章建筑以及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等问题,被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难以收回。三、X氏祠堂非法占用了申请人的林地,并造成了破坏,被申请人的决定书没有认定该事实。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0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涉嫌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第三人未经审批擅自在永嘉县桥下镇X村集体土地上动工建设X氏祠堂,现状为二层砖木结构,总占地面积737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553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X村健身场,南至村路,西至山地,北至空地。所占土地类别为:园地73平方米,建设用地664平方米。73平方米园地位于有条件建设区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测绘成果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据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申请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涉案非法占用的土地类别为园地和建设用地,并没有涉及林地。另外,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11月通过信访途径举报永嘉县桥下镇X村X氏祠堂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调查,于2021年1月25日书面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永资规罚202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4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永资规罚202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涉X氏宗祠占地的性质为建设用地664平方米、园地73平方米,未占用林权证编号为330324**********2006、林地使用权利人记载为麻X祥(申请人之父,已亡故)的林地。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身份证、《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线索处理告知书》、林地状况登记表、户口本,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测绘成果书》、土地类别确认表及附图,本机关与申请人、永嘉县桥下镇X村村民委员会制作的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看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涉X氏宗祠的占地性质为园地和建设用地,并未占用申请人父亲的林地。被申请人作出的永资规罚2021〕1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该处罚决定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麻X孟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法律条文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64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