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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10/2022-295598 主题分类 司法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永嘉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1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永政复〔2021〕28号)


案号 温永政复〔2021〕28号 申请人 陈X金
落款日期 2021-05-15 被申请人 永嘉县公安局
行政复议结论 维持
案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永公(大)行罚决字[2021]0075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4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正文内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永公(大)行罚决字[2021]0075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4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第三人离婚后,儿子陈X帆判由申请人抚养。2020年4月以来,第三人因探望儿子问题多次打电话、发微信对申请人进行骚扰、恐吓,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后在2021年3月3日被被申请人罚款二百元。2021年3月25日,第三人到申请人工作单位吵闹,被派出所民警警告后,又到申请人办公室吵闹。后来申请人发现自己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两个后视镜和左前门把手上各系上了一个黑塑料袋,里面都是带血的卫生纸。申请人报警后,民警打开视频监控发现是第三人所为。当天,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处罚过轻,第三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应从重处罚。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2021年3月25日下午15时许,第三人因与申请人离婚后申请人不让探望孩子,到永嘉县大若岩镇政府内寻找申请人。第三人寻找无果后,为引出申请人将女厕所垃圾桶内的垃圾袋挂放在申请人驾驶的车牌为浙C·WXXX1的车辆前挡风玻璃的雨刷及两侧后视镜上,第三人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另经查证,第三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第三人的陈述与申辩、视频监控、现场勘查笔录、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及人员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据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第三人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二、申请人称处罚过轻缺乏依据。首先,本案起因系第三人与申请人离婚后因孩子的探望权问题发生纠纷,案发当日第三人因与申请人沟通不畅,未能达到其探望孩子的目的而采取将厕所污物放置在申请人车辆上面的方式侮辱申请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案后即予以受案调查,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对第三人依法予以处罚。其次,第三人将厕所污物装在袋子里放置在申请人车上,虽具有侮辱性,但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且申请人当时并未在场,区别于一般当面实施侮辱的情形。第三人到案后,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认错认罚。第三人的侮辱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结合第三人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应从重处罚,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罚款四百元的处罚,量罚适当。三、被申请人经受案、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等程序,经依法审核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综上,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原系夫妻,于2020年1月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2021年3月25日下午,在永嘉县大若岩镇人民政府内,第三人与申请人因子女探望问题发生纠纷,后第三人将女厕所的厕所垃圾用黑色垃圾袋装袋分别挂放在申请人停放在镇政府大院的浙C·WXXX1小型轿车的前挡风玻璃雨刷、两侧后视镜及驾驶座门把手上。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后,于当日受案并进行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处罚前告知,作出罚款四百元的永公(大)行罚决字[2021]007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第三人。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4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第三人因干扰申请人正常生活,于2021年3月3日被永嘉县公安局上塘派出所处以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申请人及第三人的询问笔录、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人员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第三人于公共场所在申请人的车辆上挂放厕所垃圾,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在一定范围内对申请人的社会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本案侮辱行为系双方对子女探望问题引发,再考虑到厕所垃圾由黑色垃圾袋装袋挂于申请人车上,其外观上无法直接看出袋内物品,且该行为亦非直接作用于申请人身体,行为后果轻微,宜在“五百元以下罚款”幅度内量罚。另外,第三人有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罚款四百元的处罚决定,量罚适当。被申请人履行受案、调查、处罚前告知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办案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嘉县公安局作出的永公(大)行罚决字[2021]0075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5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