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181/2022-295459 主题分类 医保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2-1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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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报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22年10月份开始组织我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缴费标准

(一)参保范围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在2022年12月25日(以下简称规定期限)之前办理参保登记并完成缴费:

(1)具有本县户籍或取得本县居住证的居民;

(2)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的在册学生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3)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共同生活子女;

(4)国家、省、市规定应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他人员。

其中:(1)具有本县户籍的人员,必须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为单位参保;(2)2022年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在保人员,不再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因死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待遇、在县外常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等原因不再参保的人员,应当向所在村社申请退出参保。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出生或回归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1)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县参加医疗保险或按照规定应当在我县落户的2023年度新生儿;

(2)符合参保条件的退役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中止或退出职工医保等人员。

3.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在2022年12月25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并缴费的人员,可在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待遇。

4.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参加我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

(1)已经参加职工医保并正常享受待遇的;

(2)已在县外常住地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

(二)缴费标准

2023年度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标准统一为:个人缴费520元/人,财政补助1070元/人。

下列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费:

1.特困供养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4.孤儿、困境儿童;

5.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6.现役军人父母;

7.抚恤优待对象;

8.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以上资助参保人员以2022年9月30日各职能部门的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二、待遇保障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原则上与市级保持同步,如省、市出台明确政策并要求调整的,从其规定:

(一)门诊医疗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1.门诊统筹设一次起付标准100元。其中,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不设起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并在最高限额内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市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2)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付65%。

(3)慢性病门诊特别规定。慢性病门诊在市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为60%(肺结核病的报销比例为70%),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或在定点药店购药的报销比例为35%(其中高血压、糖尿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在定点药店购药的报销比例为50%)。

(4)特殊病种门诊特别规定。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往年已备案的续保人员,不再重复备案)并到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照当年住院医疗报销待遇执行。

(5)门诊报销其他规定。门诊报销仅限于在温州市域内就诊、购药时直接结算,事后不予办理手工零星报销手续。

(二)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层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 20万元。

2.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并在最高限额内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

(1)在市内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2)在市内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3)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4)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温州市外(除省内“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外)就诊的,需凭二级及以上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县外需三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

已办理转诊手续或因紧急情况等到温州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1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支付。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不属于转外就医病种范围自行转温州市外就医的,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下降20%。

(三)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门诊等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以及符合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医用耗材范围和医疗服务范围的费用,扣除个人承担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后,由大病保险资金和参保人员按照规定比例共同承担。大病保险具体筹资、待遇等政策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享受待遇时间

1.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人员,全年享受医保待遇。

2.医疗救助对象自相关部门批准起次月享受医保待遇。

3.已参加我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并在中途转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内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在职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新生儿在出生后90天内登记参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6.除本通知有特殊规定的人员之外,其他中途参保的人员,自缴费月起的第3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其他医保报销规定

1.参保人员因紧急情况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部分按有关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2.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医、购药(紧急就医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等其他补充保障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六)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七)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的费用;

(八)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3.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执行。

4.2023年度医疗费用报销受理截止时间。参保人员2023年度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24年3月31日,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

5.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员,要先办理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手续,再办理商业保险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否则不予报销。

三、参保流程及缴费方式

(一)全面参保动员

自发文之日起,各乡镇(街道)应于5日内召开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动员大会,部署我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征缴工作,组织驻片驻村、村(社区)干部,走村入户开展政策宣传、参保缴费动员工作。

(二)参保信息确认

各乡镇(街道)于2022年11月25日前集中完成人员的参保信息确认工作,筹资工作人员根据2022年在保人员名单,做好新年度的参保确认,尤其要注意新增人员的参保信息填报,明确在外地参保和停保人员的名单。做到精准参保,确保不缺一户,不漏一人。

(三)参保信息发送

各乡镇(街道)于11月30日前通过医保基层服务平台将确认好新的参保人员名单推送给县税务部门实施统一征收。重点关注平台审核不通过人员信息,做好原因排查,勘误核实后做好重新申报。引导有条件的村(社区)通过医保基层服务平台开展自主申报。

(四)集中征缴

12月1日至12月20日为集中征缴期。期间,以银行批量扣缴方式为主,其他缴费方式为补充。已确认参保的城乡居民需于12月20日前在签约扣款的银行账户上预存足额资金,并确保银行账户状态正常。

在12月20日最后一次实行银行批量扣缴后仍未完成缴费的城乡居民,可自行选择银行柜台、微信、支付宝等相关缴费渠道,自主完成缴费。

(五)催缴及核销

县税务局配合县医疗保障局,在12月10日集中整理征收记录以及未缴人员信息,及时推送到各乡镇(街道)开展催缴提醒工作。

对在12月25日18时前仍未完成缴费的城乡居民,县税务局在12月25日18时整点发起应缴数据核销,本年度正常征缴结束。

(六)年度中途补缴

2022年12月25日前未按时缴纳保费的人员,在2023年度内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后,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七)退费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2023年1月10日前由本人或家属向各乡镇(街道)提交退费申请并附交相关资料:

1.重复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含资助参保)或者缴纳的费用超过个人应承担部分的;

2.在2022年12月31日前亡故的人员(以死亡证明为准);

3.确认已参加职工医保并正常享受住院待遇的人员,或者已在县外常驻地参加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各乡镇(街道)提出退费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事后一律不予办理退费。

各乡镇(街道)于2023年1月15日前将完成申请退费人员数据汇总和资料整理,递交县医疗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完成最终的审核、退费工作,并将退费数据反馈至县税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权利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是有效防止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站在重要窗口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高度,站在讲政治、顾大局、惠民生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广泛动员、周密部署,以第一人称的姿态、时不我待的意识,组织动员各方力量,集中打好我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的阵地战、攻坚战、突围战,及时、高效、圆满完成各项征缴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奖惩。筹资工作纳入2022年度乡镇(街道)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负总责,明确具体责任人,并列入驻片驻村(社区)干部工作绩效考核,制订相应的奖罚措施。各乡镇(街道)要实现户籍人数达到99%以上的参保目标(具体任务数见附件),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参保率排名前10位的,县财政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数为基数,按每人补助3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其余的乡镇(街道)按每人补助2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对未完成95%参保任务的村(社区),一年内各单位对其提供的资金、项目、技术支持及有关优惠政策将严格控制,原则上不予支持。因工作失误,参保人员已缴纳保费而未将其信息录入报销系统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分工合作,共同监管。建立参保和缴费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合力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工作。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参保确认、缴费指导和未缴费提醒催缴工作。县税务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县教育局做好学生儿童的参保提醒和宣传动员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确定并提供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困境儿童等名单。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确定并提供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名单。县兵役机关负责确定并提供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现役军人父母名单。县残联负责确定并提供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残疾人名单。县财政局要积极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定期及时拨付医保资金,要把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负责解决城乡居民医保的亏损资金。县审计局要把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提前介入,全程审计。县检察、法院、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医疗保障局开展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合打击骗保事件的联动机制,加大对骗保事件的查处、追缴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五、其他

(一)大学生医保的参保条件、缴费标准和报销待遇参照温州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