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39/2022-295168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11-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二十六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6批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嘉县大若岩镇方敏杂货店的原味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大若岩镇方敏杂货店的原味瓜子,批号(生产日期)为2022-4-21,经永嘉县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发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2〕5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整; 2.罚款人民币3100元整。

二、永嘉县徐学强百货批发部的椒盐梳打饼干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徐学强百货批发部的椒盐梳打饼干,批号(生产日期)为2022-4-25,经永嘉县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发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2〕5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三、永嘉县桥头镇好易购便利店的核桃吐司面包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桥头镇好易购便利店的核桃吐司面包,批号(生产日期)为2022-03-09,经永嘉县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发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2〕1234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四、永嘉县瓯北街道传富副食品店的伊达蒜香花生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瓯北街道传富副食品店的伊达蒜香花生,批号(生产日期)为2021-12-03,经永嘉县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发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2〕220501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五、永嘉县瓯北街道金尚生鲜店的四川风味菜油王菜籽浓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瓯北街道金尚生鲜店的四川风味菜油王菜籽浓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批号(生产日期)为2021-10-26,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酸价(KOH)项目不符合SB/T 10292-1998《食用调和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2〕1234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六、永嘉县沙头镇好再来批发超市的辣二姐花生(香辣酥)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沙头镇好再来批发超市的辣二姐花生(香辣酥),批号(生产日期)为2022-03-10,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霉菌项目不符合Q/TFX 0001S-2021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5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2〕5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的9袋辣二姐花生(香辣酥)。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