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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11/2022-295151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行政监管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1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财采监〔2022〕370号 其他信息

永嘉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社区健民路7号F栋厂房101-3

被投诉人1:浙江兴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永嘉县南城街道繁华路1号2号楼211室

被投诉人2:永嘉县水利局

地  址:永嘉县北城街道县前路94号

相关供应商:杭州天道应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江干街道中栋国际银座1幢北干科创园2008-6室

投诉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浙江兴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嘉县2022年水旱灾害防御物资采购项目(编号:ZJXR2022003)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9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2年9月7日起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标的“单价”未公示。事实依据:2022年8月19日《浙江兴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嘉县2022年水旱灾害防御物资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挂网公示;经我公司2022年8月24日第一次线上提交项目《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8月24日挂网公示《浙江兴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嘉县2022年水旱灾害防御物资采购项目的结果更正公告》。更正公告附件信息中只公示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规格、数量等》,仍未公示投标“单价”。招标文件第15页规定:“2.3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数量、规格等。价格参照中标单价的比例来调整。”由于数量和规格等是可以调整的,所以为防止徇私舞弊,中标后应依法公示“中标标的单价”。不然成交总金额不变,买1个和买100个,单价就有巨大的差异,就有权力寻租的空间。而代理机构无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拒不公示中标产品的单价,更有暗箱操作的嫌疑,明显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单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需要公示的内容,同类项目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均有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报价明细表》。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投诉事项2:根据《浙江兴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嘉县2022年水旱灾害防御物资采购项目的结果更正公告》的附件信息《中小企业声明函》、《规格、数量等》,我们发现了中标供应商“杭州天道应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事实。事实依据:《更正公告》附件信息中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规格、数量等》,我们发现“10尼龙扎丝”的品牌“华安”不是制造商“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而是“汕头市潮阳区华安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对于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的答复》中,被投诉人承认:“尼龙扎丝用的是华安的品牌,并不是华安的注册商标。”;却对(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故意视而不见,第四条明确规定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被投诉人如果真的没有暗箱操作,为何要对财政部的明文规定视而不见?!反而刻意维护中标供应商填报虚假信息谋求中标的行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1.尼龙扎丝”的制造商为“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结果更正公告》附件信息《规格、数量等》中“尼龙扎丝”品牌“华安”,经“中国商标网”查询,“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没有汉字为“华安”的注册商标,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为“华安安全WUASVF”、“WUASAF”、“HAAQ”、“旨立”、“图形”。“尼龙扎丝”属于国际商标分类第23类,汉字“华安”注册商标属于为“汕头市潮阳区华安实业有限公司”拥有。“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为“华安安全”,却使用“华安”生产销售“尼龙扎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侵犯了“汕头市潮阳区华安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华安”的专有权。政府采购岂能采购违法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汉字“华安”注册商标的拥有人“潮州市潮阳区华安实业有限公司”并未授权“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使用其第23类“华安”注册商标。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了潮州市潮阳区华安实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商号与注册商标均为华安安全,而不是华安,拿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产品来投标,违反政府采购的诚信原则。事实很清楚:既然由“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尼扎丝”作为投标产品,使用的不是该企业的注册商标,也不是自己的商号,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侵犯了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权;那么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中标供应商“杭州天道应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就不应该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国家法规政策给予的价格扣除优惠,这是主观上未尽审查核实义务,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十至三年内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根据2021年2月20日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诉事项3:《结果更正公告》附件信息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填报人数数据虚假。事实依据: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浙江华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2021年度报告上“从业人数265人”,而杭州天道应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1.尼龙扎丝”制造商“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虚假填报为“245人”。在《关于对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的答复》中,被投诉人辩称:“无论其为中型还是小型企业均不影响其参加本项目,即权益无增减”,罔顾国家法律法规对“虚假资料”的定性:“即伪造变造等情形”,也故意对财库(2020)046号文第九条关于“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优惠待遇等条款故意视而不见,刻意包庇中标供应商为谋取中标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根据2021年2月20日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诉事项4:根据《结果更正公告》附件信息中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规格、数量等》,我们发现“3.土工布”品牌不是制造商“山东海山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而是侵犯了“重庆新海交通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侵犯第三人的注册商标权,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根本不应该享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杭州天道应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事实依据:结果更正公告附件信息《规格、数量等》中“3.土工布”的品牌“海山”不是制造商“山东海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而是“重庆新海交通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经“中国商标网”网址查询“山东海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为“HASSAN”,而国际分类“24类”的注册商标“海山”为申请人名称“重庆新海交通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按法律规定“山东海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土工布”不能使用注册商标和商号“海山”,如果使用了就是侵权违法产品。政府采购项目岂能采购违法产品?!如果放纵,那么走私、盗版、侵权产品是不是都可以拿到永嘉来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重庆新海交通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并未对任何企业和个人进行了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事实很清楚:既然由“山东海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土工布”作为投标产品,使用的不是该企业的注册商标和商号,而是侵犯了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权,那么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中标供应商“杭州天道应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就不应该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国家法规政策给予的价格扣除优惠,这是主观上未尽审查核实义务,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投诉事项5: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5.大功率水泵车”制造商“上海锐孜动力机器有限公司”超经营范围,填报人数数据虚假,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根本不应该享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杭州天道应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事实依据:在《关于对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的答复》中,被投诉人辩称:“上海锐孜动力机器有限公司属于制造厂家的营销分公司”。很显然,被投诉人为了包庇中标供应商除了对国家法律法规视而不见,都开始撒谎了。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上海锐孜动力机器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企业没有从属关系和控股关系,也不是谁的分公司!从“上海锐孜动力机器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该公司根本没有制造“大功率水泵车”的能力,无生产销售经营范围。一个“批发零售企业”一下子就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成了纸面上的产品制造商,而且这里还涉及违法违规超范围经营生产问题。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上海锐孜动力机器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该公司2021年度报告上“从业人数4人”,而“杭州天道应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虚假填报为“100人”。该公司为独立法人,不存在属于制造厂家的营销分公司的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投诉事项6:中标供应商“杭州天道应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事实依据:在《关于对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的答复》中,被投诉人辩称:“大类消防器材里包括雨鞋”, 但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而事实上北京华鑫安盾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里只有“销售”,根本没有“生产、制造”等字眼。因此不管大类里有没有雨鞋,显而易见北京华鑫安盾商贸有限公司根本不是生产商,只是经销商而已。我公司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发现,“北京华鑫安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销售警用器材、治安管理器材、刑事技术侦察器材、消防器材、道路交通安全器材、安全技术防范器材;销售汽车零配件。”根本没有鞋类或者救灾物资的生产。很显然,北京华鑫安盾商贸有限公司要么超范围经营,违法生产雨鞋产品;要么根本不是制造商,而是经销商。中标供应商“杭州天道应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虚假资料。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投诉事项7:《中小企业声明函》中“12.帐篷”的制造商“唐山市篷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从业人数数据虚假。事实依据:在《关于对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的答复》中,被投诉人辩称:“外委加工另计。”一个年报上只有7个人的公司被填报为200人,居然称“外委加工另计。”?!被投诉人为了包庇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真是不遗余力,对国家法律法规视而不见。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财库(2020)46号文根本就没有规定外委生产或者OEM加工可以享受国家小微政策扶持!如果外委生产就应该写生产企业的商号或注册商标,而不是“唐山市篷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12.帐篷”制造商为“唐山市篷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填报从业人数“200人”。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该公司2021年度报告从业人数为7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并没有委外加工另计。故没有从业人员登记的技术研发人员,生产工人,委外加工另计这一说法。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恳请永嘉县财政局对我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7进行调查。2.恳请永嘉县财政局对杭州天道应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进行处罚。

被投诉人永嘉县水利局及浙江兴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

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永嘉县2022水旱灾防御物资采购项目(编号:ZJXR2022003)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我局已收到现就针对该投诉书的几点投诉意见进行自辩:

投诉1: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标的“单价”未公示。关于永嘉县2022年水旱防御物资采购项目最终报价是在原采购文件基础上进行,不涉及物资采购明细及数量增减变化,故不影响采购结果;且本项目为整体项目,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在第一次报价的时候需要报明细和总价,在第二次报价时当时只要求报项目总价,同时各供应商反馈过来的也均是项目总价,包括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剑锋警用装备有限公司、温州永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的报价在进行第二轮报价时均没有提供采购物资报价明细,所以是公平公正且不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2:“根据《浙江兴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嘉县2022年水旱灾害防御物资采购项目的结果更正公告》的附件信息《中小企业声明函》、《规格、数量等》,投诉人发现中标供应商“杭州天道应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事实”。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应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为依据,不能仅凭投诉人主观臆想就认为存在商标侵权的行为,甚至认为华安公司供应的产品系“侵犯商标的违法产品”。

投诉3:《结果更正公告》附件信息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填报人数数据虚假。评审时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致认为相关内容应当以响应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

投诉4:“3.土工布”品牌不是制造商“山东海山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侵犯了“重庆新海交通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商标权。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应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为依据,不能仅凭投诉人主观臆想就认为存在商标侵权的行为,甚至认为华安公司供应的产品系“侵犯商标的违法产品”。

投诉5:《中小企业声明函》中“5.大功率水泵车”制造商“上海锐孜动力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孜公司)超经营范围,填报人数数据虚假...被投诉人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与客观事实不符。我司就针对我司于2022年9月5日作出的《关于对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的回复》,对于其中的“质疑5”回复意见补充如下:原质疑回复存在部分表述上的错误,经我司与上海锐孜动力机器有限公司核实,锐孜公司系水泵车的制造厂家,其具有自主研发团队、研发场地及生产能力,具有锐孜公司自主品牌,其在全国各地与多家营销商展开合作。

投诉6:投诉人主张“北京华鑫安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超经营范围供应“雨鞋”。针对投诉人投诉北京华鑫安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超经营范围制造、供应“雨鞋”。经我司核实,华鑫公司供应的雨鞋系警用雨靴,且通过相关抗冲击性、耐压力性试验,属警用器材或消防器材大类,在华鑫公司经营范围内。且除国家经营限制、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不禁止供应商超越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而招标文件也并未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投标。

投诉7:《中小企业声明函》中“12.帐篷”的制造商“唐山市篷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从业人数数据虚假。评审时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致认为相关内容应当以响应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

相关供应商杭州天道应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述称:

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盈鸿公司或投诉人)关于永嘉县2022水旱灾害防御物资采购项目(编号:ZJXR2022003)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我司已收到,现我司就鸿盈鸿公司提出的相应质疑及投诉事项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浙江兴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嘉县2022年水旱灾害防御物资采购项目的结果更正公告》的附件信息《中小企业声明函》、《规格、数量等》,投诉人发现中标供应商“杭州天道应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事实”,该投诉事项与客观事实不符,系投诉人故意捏造、扩大、夸张化部分事实。其中,投诉人以《规格、数量等》中的“10.尼龙扎丝”的品牌“华安”不是制造商“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的注册商标,而是“汕头市潮阳区华安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为由,认为被投诉人侵犯了“汕头市潮阳区华安实业有限公司”的商标权,不能成立。首先,我司在《规格、数量等》中申报的“10.尼龙扎丝”的品牌、产地为华安及浙江省温州市,而非投诉人所主张的注册商标。品牌与注册商标系两种不同的概念,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是“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上的,由文字、图案或文字和图案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标记。”而品牌是一种无形资产,它给所有者带来溢价并增加价值。它的载体是名称、术语、符号、标记或设计及其组合,用于将其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商标是法律概念,它强调对生产经营者的商标专用权权益的保护;品牌是市场概念,它强调企业与顾客之间关系的建立、维系与发展。而华安公司作为尼龙扎丝的制造商,我司在《规格、数量等》中申报采购产品的“品牌”为“华安”这一行为并未侵犯汕头市潮阳区华安实业有限公司的商标权,且已注明产地为浙江省温州市,系华安公司的注册地及经营地。且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应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为依据,不能仅凭投诉人主观臆想就认为存在商标侵权的行为,甚至认为华安公司供应的产品系“侵犯商标的违法产品”。投诉人主张侵犯商标权,进而认为被投诉人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这一事实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存在任何法律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7,投诉人主张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锐孜动力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孜公司)、唐山市篷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篷程公司)填报人数数据虚假不符合客观事实。首先,被投诉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申报的尼龙扎丝、铁锹的制造商华安公司从业人员为245人,该数据系我司根据华安公司2022年6月单位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的数据进行申报。而投诉人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显示的华安公司企业2021年度报告查询截图显示,该年度报告的填报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因本项目招标时间为2022年8月,我司根据华安公司最新上报数据申报,符合真实客观情况。而投诉人仅仅依据企业上年度年报信息与申报信息存在差异,就认为被投诉人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不免有挑茶斡刺之嫌。其次,关于投诉人认为锐孜公司、篷程公司2021企业年度报告上社保人员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申报从业人员人数不符,主张被投诉人以虚假资料谋求中标,无事实依据。企业从业人员不仅仅包括企业在职缴纳社保员工,还包括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聘用制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兼职人员以及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在内的外包情况下的从业人员。且锐孜公司、篷程公司作为较大型的高新技术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且均已实缴),实际从业人员系由锐孜公司、篷程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申报,符合客观真实情况,故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以虚假资料谋求中标的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4.“3.土工布”品牌不是制造商“山东海山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侵犯了“重庆新海交通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商标权,我司答辩意见与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辩意见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针对投诉事项5,《中小企业声明函》中“5.大功率水泵车”制造商“上海锐孜动力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孜公司)超经营范围,填报人数数据虚假......被投诉人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五条规定:除非采购文件有明确规定,采购组织机构在组织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不得仅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包括与采购项目相一致的内容而排除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竞争,但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限制经营或需前置性经营许可的行业除外。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范围属于依法登记事项,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外,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影响其订立合同的有效性。对于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综上,招标文件中并未禁止供应商供应超出经营范围的产品,投诉人以锐孜公司提供的水泵车未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为由认为被投诉人以虚假资料谋求中标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针对投诉事项6.投诉人主张“北京华鑫安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超经营范围供应“雨鞋”。首先,华鑫公司供应的产品“雨鞋”并非属于日常生活中的防水雨鞋,实际上系具备一定抗冲击性、耐压力性的“警用雨靴”,且已通过GB21148-2007《个体防护装备安全鞋》抗冲击性、耐压力性试验,属警用器材或消防器材大类,系在华鑫公司经营范围内。退一步说,及时华鑫公司供应的警用雨靴被认定为不在经营范围内,但投诉人以为主张华鑫公司以虚假资料谋求中标也不存在法律依据,具体意见同上。根据被投诉人初步调查,投诉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022年多次(包含本次)针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投诉,其中两次均被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综上,投诉人上述投诉事项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系投诉人在未能中标本项目的情况下刻意挑茶斡刺,以扰乱政府正常采购活动秩序。

综上,被投诉人请求贵单位依法查明相关事实,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并针对投诉人恶意投诉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编号:ZJXR2022003)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用的是电子交易方式,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完成采购活动。2022年8月9日发布采购公告,2022年8月19日组织磋商评审,采用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共有4家供应商响应参加,2022年8月19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杭州天道应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道公司”)。2022年8月24日投诉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盈鸿科技公司”)对采购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浙江兴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代理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兴瑞代理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回复质疑函,并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2022年8月30日投诉人鸿盈鸿科技公司针对采购结果公告内容再次提出质疑,2022年9月5日,投诉人兴瑞代理公司回复质疑函。2022年9月7日,投诉人鸿盈鸿科技公司对被投诉人质疑函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收件当日受理该投诉件,截至目前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二、中标供应商天道公司响应文件“十一、产品配置及主要技术参数”中“雨鞋”品牌产地为“华鑫安盾,北京市”。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雨鞋制造商为“北京华鑫安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安盾公司”)。

三、2022年10月9日调查询问天道公司销售总监,天道公司自称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相关产品制造商的信息数据,部分是公司采购部人员通过微信或电话向供货商获取的,部分是依据供货商授权书上的数据进行填报。天道公司并提供了获取数据途径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2022年10月12日收到天道公司举证资料,资料显示华鑫安盾公司与石家庄正宏橡胶厂存在雨鞋代理加工协议关系。

五、本机关分别于2022年10月12日、10月14日通过发送协查函及电话询问方式联系华鑫安盾公司,询问该公司雨鞋制造能力情况。华鑫安盾公司回复其公司不具备雨鞋生产制造能力,供货给天道公司的雨鞋为委托石家庄正宏橡胶厂代理加工。另查明华鑫安盾公司与石家庄正宏橡胶厂为2个独立企业。

六、2022年10月24日再次通过电话调查询问天道公司销售总监,天道公司自称华鑫安盾公司之前有生产线,因北京防污染政策,不允许建厂房,该生产线才转至河北石家庄。同时认为代理加工属企业内正常现象,不清楚代理加工的产品会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规定。

七、本项目采购文件“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载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承接,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同时,采购项目评审报告中载明,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为综合得分第一的天道公司,无其他成交候选供应商。

八、2022年9月13日向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有关投诉事项2、5相关问题的协查函,2022年9月20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协查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规定,9月13日-9月20日不计算在本案投诉处理期限内。

本机关认为:

一、投诉事项6,经过调查核实,本机关已查明华鑫安盾公司是一家销售公司,并不具备生产制造雨鞋能力,其供货给成交供应商天道公司的雨鞋实际为石家庄正宏橡胶厂生产。天道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雨鞋制造商信息内容与该事实不符,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规定。投诉事项6成立。

本项目资格设定为专门预留采购份额面向中小微企业,因天道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导致天道公司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天道公司已不符合本项目响应资格,其成交结果无效。本项目磋商小组只推荐一名成交候选人,无其他成交候选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对本项目作成交结果无效处理,责令采购方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在本机关审查各方举证资料过程中,查明天道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相关数据、信息系相关供货商提供给天道公司,并非天道公司随意填写,属于非主观故意。且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天道公司均积极配合调查,无隐瞒情况。

二、投诉事项6成立,本项目成交结果已无效,对其他投诉事项不再审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水利).doc


永嘉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