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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永嘉县新市民服务工作,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样板,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在永嘉县内居住、工作,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新市民”,纳入永嘉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范围。 二、积分制度 积分制度是以《居住证》为载体,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新市民个人情况、实际贡献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要求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三、基本原则 积分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属地负责,因地制宜、有序可控,自主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积分指标体系 (一)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和县级个性指标组成,总分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最高分值100分,县级个性指标最高分值200分。 (二)省级共性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五项,共性指标得分全省通用、跨区互认(各项指标赋分标准具体见附件1)。 (三)县级个性指标由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加分指标包含缴纳公积金、住所情况、特殊身份、人才引育、奖项荣誉、社会公益、投资纳税、参政议政、科技创新、其他活动等十项,减分指标包含违法失信、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等三项(各项指标赋分标准具体见附件2)。 (四)新市民的总积分等于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和县级个性指标积分之和。总积分相同的,以省级共性积分高低进行积分排名;省级共性积分再次相同的,以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积分排名。新市民夫妻双方同时申请积分的,取积分排名高的一方积分为管理依据。 五、积分服务 (一)新市民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登录浙里“新市民”永嘉专区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新市民也可持《居住证》、凭电子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到居住地乡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 (二)各乡镇(街道)应在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系统。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三)浙里“新市民”应用积分指标分值通过省、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县大数据管理中心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用模块和社会资源软件系统对接获得,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无感赋分。尚未实现系统自动赋分的积分项目,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赋分反馈。 (四)积分申请受理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登录平台,或者持《居住证》到居住地乡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查询积分情况。 (五)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及时通过平台或到居住地乡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审核时发现申请人存在新的加分、减分情形的,应及时审核确认并予以调整。 (六)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用积分为申请人提供公共服务前,应当将申请人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可通过平台或到居住地乡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提出复核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八)我县根据本地实际,已将入学、住房保障纳入积分管理,就业扶持、医疗卫生、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资助、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将逐步纳入积分管理内容,根据积分由高到低排名和具体项目指标,择高享受优质服务。具体公共服务项目、指标和积分应用办法由县公共资源有关管理部门另行研究制订,公布实施。 (九)《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或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计算后生效。 六、职责分工 (一)县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工作,承担浙里“新市民”应用永嘉系统的管理、协调、维护。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开展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工作。 (二)县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做好相关部门涉及新市民信息资源的融合、共享和部门数据打通等工作。 (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研究制订涉及纳入积分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办法,积分材料审核等有关工作(具体责任分工见附件1、2)。 (四)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政策咨询、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和资料初审等工作。 七、责任追究 (一)新市民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主体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市民据此获得的积分清零,一并取消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 (二)负责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县新居民服务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进行动态调整,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发文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附件:1.浙江省新市民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共性指标) 2.永嘉县新市民量化积分指标体系(个性指标) 附件1 浙江省新市民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共性指标)
备注:可根据浙江省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附件2 永嘉县新市民量化积分指标体系(个性指标)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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