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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盛泰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峰。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桥下镇鸡笼屿工业区,检查时现场主要从事石子、沙的生产,加工生产时用到的原料为石料等物料。现场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露天堆放着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现场堆放的物料面积约1200m2,未按要求采取设置围栏和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022年8月17日)和现场照片证据3张(2022年8月17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情况等; 3. 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等; 4. 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等; 5.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022年9月2日)和现场照片证据4张(2022年9月2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物料堆放场已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等; 6. 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0年4月已取得环评; 7. 关于对《永嘉盛泰砂石有限公司年加工10万吨石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的复印件1份(温环永建〔2020〕101号),证明你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已审批; 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的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1年5月9日已验收; 9.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 10. 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对于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0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2〕6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2〕61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2年8综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及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和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如下(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缴款): 方式一:凭本决定书和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到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进行缴款或通过扫描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直接进入浙江政务网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缴款; 方式二:携带银行卡到永嘉县南城街道公共文化中心大楼927室(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办公室<法制>,联系电话:0577-67262960)通过刷卡的方式,缴纳至永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本方式法定工作日内受理) 缴款成功后可凭缴款单号自行打印发票(登录支付宝-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查看下载电子票据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缴纳支付-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按缴款单号-查看下载电子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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