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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10/2022-294874 主题分类 司法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1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永政复〔2021〕27号)


案号 温永政复〔2021〕27号 申请人 温永政复〔2021〕27号
落款日期 2021-06-28 被申请人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复议结论 确认违法
案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强制拆除其养殖场的行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正文内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强制拆除其养殖场的行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情况复杂,于2021年5月28日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注册成立,在永嘉县桥头镇XXXX自然村从事家禽、牲畜养殖。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2020年7月30日进行违章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为由,于2021年3月9日向申请人发出《拆除通知书》,责令申请人在3天内自行拆除,否则将组织强制拆除。2021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强制拆除了养殖场,造成养殖设备、材料严重损坏并导致养殖的鸡大量死亡。二、养殖场所在土地类别为农用地,非建设用地,且事实上用于农业养殖,被申请人未履行调查核实义务,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养殖场建设前无须取得土地规划许可证。三、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桥头管理所作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没有法定权利和法定职责履行拆除行为,其拆除行为执法主体错误。四、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未履行告知及催告程序,未给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没有书面决定。综上,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养殖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2968260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养殖场是自然资源部下发的2020年第一至第四季度卫片执法图斑之一。申请人未能提供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该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应拆除整改。二、申请人的养殖场系申请人自行拆除,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强制拆除。三、申请人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依据,即使有损失也不是由被申请人造成的,被申请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永嘉县桥头镇XX村建有一处养殖场,内有养殖棚数个,建设前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桥头管理所以自己名义就涉案养殖场作出《拆除通知书》,于2021年3月9日送达申请人。2021年3月23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要求下,自行拆除了2个养鸡棚。次日,在被申请人的组织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拆除了养殖场大门部分构筑物和2个养鸡棚。前述拆除过程中均未造成鸡死亡。申请人不服该拆除行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补充行政复议申请书》《拆除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养殖场现状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白养殖场拆违的情况说明》以及本机关制作的谈话笔录及调查取得的《行政复议调查通知回复》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虽然被申请人辩称涉案养殖场系申请人自行拆除,并非强制拆除,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不予采信。涉案养殖场大门部分构筑物和4个养鸡棚系在被申请人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实施的拆除,故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适格的被申请人。

二、关于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性问题。涉案养殖场未经有权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亦未履行催告、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意见等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违法。现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拆除行为违法,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关于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分两部分:一是鸡的损失,二是养殖场被拆除建(构)筑物的损失。关于第一部分,申请人共同参与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并未造成鸡死亡。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鸡损失1468260元,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关于第二部分,涉案养殖场建设前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申请人亦未能提供相关权属凭证以证明涉案养殖场被拆除建(构)筑物属于其合法财产,被申请人主张涉案养殖场系违法建筑,但亦未提供证据。综上,本机关尚无法直接认定强制拆除行为是否造成申请人养殖场建(构)筑物损失并据此作出决定。涉案养殖场是否属违法建筑,应当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和处理。若涉案养殖场被拆除部分属于合法建筑,被申请人应当结合损失情况依法作出相应赔偿,若涉案养殖场属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不予赔偿。现在涉案养殖场未经有权机关依法认定的情况下,申请人直接向本机关请求养殖场建筑按150万元进行赔偿,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3月强制拆除申请人永嘉县桥头镇XX养殖场位于永嘉县桥头镇XXXXXX养殖场的大门部分构筑物和4个养鸡棚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90日内就涉案养殖场被拆除部分(大门部分构筑物和4个养鸡棚)对申请人永嘉县桥头镇XX养殖场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