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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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永政发〔2023〕107号): 1.删除第一条第2目“加强服务业重大项目引进力度。对引进世界 500 强服务业企业(以上年度排名为准)、中国服务业 500 强(以上年度排名为准)、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2.将第二条第5目“对分离新设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注册当年上规的给予5万元奖励(可叠加享受第 4 条上规奖励)。”修改为“对分离新设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达到月度升规标准的给予5万元奖励(可叠加享受第 4 条上规奖励)”,修改后继续有效。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进一步加快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服务业产业平台项目支持力度 1.推进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市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分别给予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管理单位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创新发展区规划编制、公共平台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加强服务业重大项目引进力度。对引进世界500强服务业企业(以上年度排名为准)、中国服务业500强(以上年度排名为准)、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二、加快服务业企业做优做强 3.加大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或成长型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或成长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评为县功勋、巨龙和明星服务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4.促进服务业企业上规。对当年规模以下企业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连续三年奖励。第一年奖励7万元,第二年奖励5万元,第三年奖励3万元。以入库当年作为补助计算的第1年,奖励年度内如发生统计退库的,自统计退库年度起不再予以奖励。 5.支持制造业服务化发展。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平台、工业设计、检验检测、品牌管理等部门分离,对分离新设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注册当年上规的给予5万元奖励(可叠加享受第4条上规奖励)。 6.引导服务业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被列入国家、省、市、县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物流业提升发展 7.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培育。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被评为省、市重点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8.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1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投入需占总投入的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 9.大力引进金融总部。新设立或引进总部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总部金融机构),实缴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实缴资本4%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开办补助。 10.引导金融机构优化服务。县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金融业绩考核奖励,对综合考评、人民币存贷款增量、制造业贷款增量、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科技创新专项再贷款和碳减排支持工具)等单项考核排名前三位的银行机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综合考评与保费收入增速两项指标得分排名前二位的保险机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奖励可累加。 11.鼓励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建立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出现风险的,经依法追偿后,按不超过最终贷款本金损失额20%的比例,对承担最终贷款本金损失的银行给予风险补偿,单个银行每年不超过50万元。最终贷款本金损失额需取得法院执行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且符合呆账损失认定条件。如当年风险补偿总额超200万元,按最终贷款本金损失比例进行补偿。 12.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制度。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做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模,县财政每年安排设立300万元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对保险机构开展的保证保险业务按照保证保险总额的0.2%给予风险补偿,单户保险机构风险补偿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保证保险总额为年末在保的保证保险贷款余额。如当年风险补偿总额超300万元,按比例进行补偿。 五、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13.鼓励批发、零售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新增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批发、零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批发、零售企业首次纳统当年零售额增量在20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及以上、60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及以上的,另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14.促进住宿、餐饮业发展。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住宿和餐饮企业(包含民宿和农家乐),第一年给予5万元的奖励,第二、三年分别给予2.5万元奖励,以转限上当年作为补助计算的第1年,奖励年度内如发生统计退库的,自统计退库年度起不再予以奖励;对首次纳统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个体户,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首次纳统当年营业额增量在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另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被新评定为省级“百县千碗”美食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新评为省级“百县千碗”美食小镇和美食街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餐饮评选竞赛活动并获得“百县千碗”鼓励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奖项的,分别给予5千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的奖励。 15.推进重点商贸企业发展。对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2 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超过15%且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6.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对县级、市级、省级商务领域行业协会(商会),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补助。 17.推进乡村商贸发展。对获评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的创建主体,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创新提升传统商贸业。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著名商业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9.支持首发首秀。对在县内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活动的场地租赁、展场搭建、方案策划总费用的50%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奖励。 20.支持培育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温州首店、永嘉首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前述品牌首店企业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1.做大做强电商市场主体。对电子商务应用平台B2C网络年销售额或B2B网络年销售额分别首次突破1亿元或10亿元的,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奖励。对电商销售企业按B2C网络年销售额每300万元或B2B网络年销售额每3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如企业同时入驻市级(或3A级)及以上各类电商产业基地(含直播电商基地、园区)的,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原则上企业申报的网络年销售额不高于年开票销售额。对电商平台在我县设立的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分支经营机构,经认定,按实际租金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的补助。企业采买直播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流量开展电商业务的,奖励额度按照企业年开票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且采买平台流量费用达1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年开票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采买平台流量费用达2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年开票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且采买平台流量费用达50万元以上的奖励25万元。 22.鼓励电商集聚发展。对新列入市级、省级、国家级各类电商产业基地(含直播电商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加快培育一批产业公共直播间,对新列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产业公共直播间名录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新列为省级、国家级垂直化电商平台、专业化网络分销平台、创新网络直播平台的,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奖励。 23.鼓励发展新零售。对列入省、市级新零售企业名录,在全市范围内开设线下实体店20家以上、年度网络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新零售标杆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六、大力发展旅游业 24.加快全域旅游发展。凡符合《永嘉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永政办〔2022〕19号)规定的,按该规定予以奖励(补助)。 25.打造乡村度假微目的地。鼓励整村发展民宿,打造乡村度假微目的地。经县政府认定的一星、二星、三星级乡村度假微目的地,分别补助村集体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景观打造和环境治理。 26.创新培育休闲旅游产品。鼓励在楠溪江古村落等具备适合条件的景区打造地方特色文化剧场,在旅游旺季或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特定时段,进行永嘉昆曲、永嘉乱弹等地方传统戏曲或综艺类文化演出。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核实后,全年演出场次达到120场以上的,每场(地方传统戏曲演出时间不少于2小时,综艺类不少于1小时。演职人员30人以上,其中演员不少于20人)补助6500元。鼓励发展夜游项目。凡经有关部门同意打造灯光秀等夜游产品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凡在政府或有关部门统一策划的街区(村)内打造美食餐饮、休闲娱乐、文创体验等业态产品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或个人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发展特色旅游购物和餐饮点。提升农家乐品质,对新评为三星级至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鼓励打造时尚餐厅和培育特色旅游购物点,全年评选出时尚餐厅和特色旅游购物点各10家,对首次入选的给予资金奖励,第1-3名各奖励2万元,第4-7名各奖励1万元,第8-10名各奖励0.5万元。 27.加大旅游招徕奖励。对组织团队游客来楠溪江旅游的县内外旅行商实施市场推介、门票消费排名和住宿等奖励,具体按《永嘉县楠溪江团队游客招徕奖励办法》(永文旅体〔2022〕26号)执行。来楠溪江写生的单位向温州市楠溪江旅游经济发展中心报备通过后,凡每次组织来楠溪江写生人员20人(含)以上,且在永嘉县域内连续住宿5晚(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晚30元给予补助。 28.支持民宿经营权抵押贷款。鼓励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纯粹以民宿经营权抵押的贷款业务,加大财政贴息扶持力度。其中,已备案且纯粹以民宿经营权办理抵押贷款的民宿,经审核,可享受贷款额度为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财政利息补贴,补贴标准按当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LPR)一定比例执行(凭银行借据和年度利息收据、民宿纯经营权抵押贷还款抄告单、民宿经营权抵押贷款财政贴息金额参考单,按普通、银宿、金宿、白金四个级别分别给予2年30%、40%、50%、60%的贴息,分梯度扶强扶优精品民宿),做大做强永嘉民宿行业。 七、培育发展文化产业 29.加快重点文化企业培育。培育一批民营龙头文化企业和特色文化企业,加强民营企业文化产业,使之成为第三产业新的增长点。对首次获评、提名“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被新认定为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奖励;被新认定为省级、市级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被新认定为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以上奖励在同一级别有重叠的就高奖励不重复,园区(街区)运营主体为多个的不予奖励。本县文化企业参加县外非营利性重点文化节展的,县财政补助70%的参展费用,其中非遗产品生产企业全额补助参展费用。 30.鼓励发展影视、演艺。影视企业电视连续剧在央视和省级卫视黄金时段(18:00-23:00)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50集,每部只奖一次。电影在全国院线上映,放映所属权限区域内的首映年度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作品出品方200万元。在全国视频平台播出并在其类别年度排名前10的电影类、电视剧类、网剧类、网络大电影类作品,经认定,每部奖励50万元。单个影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自持部分3000万元以下给予实际投资额的5%奖励,自持部分3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7%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积极引进一批专辑制作、发行、推广、巡演等市场机制成熟、具有影响力的音乐企业,推动国内外知名音乐节品牌落户永嘉,支持国内外著名音乐作品和流行音乐产品来永演出,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31.支持民办博物馆美术馆乡村博物馆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对个人或民营企业出资新建馆舍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租房新办的博物馆、美术馆,按陈列展览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不超过20万元的费用补助。对全年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按陈列展览面积每年给予50元/平方米、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经省市认定的乡村博物馆的补助奖励,参照省市相关补助政策执行。 八、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32.鼓励发展体育项目。从事体育产业活动单位(含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旅游企业)开展体育赛事活动,被列入县级品牌体育赛事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符合规划要求,非政府投资的体育场馆等体育设施项目,投入1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投入1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运动休闲(体育)旅游(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含相关产品>制造与销售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7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九、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 33.鼓励创办养老机构。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新建民办养老机构项目,县级财政按项目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3%、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放宽养老机构床位核定标准,助养型养老机构介助床位按室内使用面积单人、双人、三人分别不小于10平方米、14平方米和18平方米核定。对利用自建用房或租用用房3年以上的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数分别给予每床一次性9000元、每床每年1800元连补3年的补助(包括省市级资金补助);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在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自建用房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租用用房床位每张额外增加500元补助。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新增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每张床位给予1.5万元补贴。扶持养老机构连锁化经营,经营主体每增加一家连锁机构并达到运营三星级以上标准,每家给予10万元补助(累计补贴数量不超过10家)。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新建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士站)的,县级财政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建设补助。被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年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一、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房地产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二、关于奖励规则。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项目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补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补助)差额部分。 三、本政策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原《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永政办发〔2019〕36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家乐、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永政办发〔2020〕49号)同时废止。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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