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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鑫鹏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光辉。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东瓯街道东瓯工业园区林浦北路2709号。检查时现场正在从事鞋材加工生产,生产时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乙基甲基酮)产生,现场已建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废气收集管有开口,处于未封闭的状态,生产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乙基甲基酮)未完全收集通过风机直接从开口处排放于厂区内,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2.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陈国华的受委托的情况等; 3.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022年7月13日)和现场照片证据4张(2022年7月13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废气收集管道有开口的情况等; 4. 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等; 5. 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和废气收集管道有开口的情况等; 6.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2022年7月27日)和现场照片证据2张(2022年7月27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废气收集管道开口已修复的情况等; 7. 关于对《永嘉县鑫鹏鞋材有限公司厂房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的复印件1份(永环建[2013]120号),证明你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已审批; 8. 迁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的复印件1份(永环验〔2013〕037号),证明你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已验收; 9.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油漆的组成成分的情况等; 10. 购买备案证明的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购买使用的情况等; 11.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 12. 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对于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2〕58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2〕58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综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空间、设备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及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捌仟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和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如下(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缴款): 方式一:凭本决定书和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到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进行缴款(户名:永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汇缴专户,账号:201000019840114000008 ,开户行:永嘉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或通过扫描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直接进入浙江政务网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缴款; 方式二:携带银行卡到永嘉县南城街道公共文化中心大楼927室(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办公室<法制>,联系电话:0577-67262960)通过刷卡的方式,缴纳至永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本方式法定工作日内受理) 缴款成功后可凭缴款单号自行打印发票(登录支付宝-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查看下载电子票据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缴纳支付-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按缴款单号-查看下载电子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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