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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我县总部经济,加快推进我县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温政办〔2022〕56号)文件精神,在《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19〕19号)基础上加以完善和调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永嘉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0月12日至11月11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7-67950157。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2370742948@qq.com);邮寄(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县前路101号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邮编3251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10月12日 永嘉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我县总部经济,加快推进我县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温政办〔2022〕56号)文件精神,在《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19〕19号)基础上加以完善和调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总部企业分为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和新引进总部企业。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是指在申请备案之前其总部一直设在我县的总部企业;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总部设在市域外,但在申请备案之后将其总部迁入我县的总部企业。 (二)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的培育。县政府每年培育和扶持一批带动力强、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本土企业,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和资源空间,延伸产业链和价值链,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做强做大本地总部。 (三)新引进总部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申请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永嘉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其年度企业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不低于给予经营贡献奖励要求。 3.在市域外有关联企业,与县域外企业发生经济业务,且在我县汇总申报企业相关营销收入; 4.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县产业发展政策。 二、 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年度起,新招引总部企业,按其年度企业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二)办公场地补助。新招引总部企业,在永租赁办公用房的,自认定年度起,按其年度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三)人才激励政策。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其引进的人才按永嘉县引进人才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具有科技引领作用的总部企业,可以向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三、组织机构 成立永嘉县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经信、财政、商务、投促、税务)领导为副组长,县府办、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税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成员单位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税务局组成,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统筹、督促整体工作开展;对总部经济企业进行动态跟踪,并于每个季度末检查评估相关部门对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和工作绩效,定期通报相关情况。 四、工作流程 (一)资格备案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永嘉县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召集成员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集一次,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授权副组长审定确认。总部项目公司应在注册登记成立后三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并签订协议,逾期不受理。 (二)政策兑现程序。新招引总部企业出具税务部门相关证明,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补助申报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核实后,县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计算各总部经济企业奖励金额,并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五、 监督复核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同时享受本县其他有关优惠政策(人才类政策除外)。 (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原则上5年内不得迁出永嘉,如要迁出,应进行财政结算,所享受的政策扶持资金应予退还拨付单位;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备案签约后的连续两年(基金类企业自备案签约后的连续四年),产出贡献未达认定标准的应无条件退出及解约。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次申领政策扶持奖励时,需按认定条件进行复核,如无法达到认定条件将不予奖励。 (五)总部企业在享受政策扶持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按规定取消或收回政策扶持资金;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总部企业,一经发现,追回全部政策扶持资金。 永嘉县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 附 则 一、本意见中新招引总部企业当年度获得的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从享受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第一年起执行。 二、本意见中新招引总部经济企业奖励自企业入库税收达300万元(含)以上开始申报兑现,可按月返还、年度结算。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年度入库税收 300万元以下的,不再予以奖励。备案总部经济企业协议期的首年和末年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以折算年化金额参照。 三、“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不包含与县内的其他市场主体或项目发生的业务往来)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包含其经营所得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企业销售额”是指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销售额。 四、新招引总部企业以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计算总部达标条件的,除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以外,以该企业本年度入库税收达300万元作为认定条件。 五、新招引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年度入库税收达300万元(含)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贡献奖励不超过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的90%;年度入库税收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贡献奖励不超过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的95%;年度入库税收 2000万元(含)以上的,可采取“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第4点来执行。 六、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场地补助(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米每月不超过20元且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给予其5年的租房补助:①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超过280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当年全部租金;②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在1500-2800元/平方米的,按照50%补助其当年租金。 七、此前已备案签约的总部企业,当年度入库税收达300万元后,2022年1月起形成的经营贡献奖励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关于进一步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19〕19号)文件和永嘉县关于总部经济优惠政策专题协调会议纪要〔2020〕63 号于本意见执行之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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