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21-28572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办发〔2021〕3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01-2021-0013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政策解读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永政发〔2023〕107号):

1.将《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改为《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办法的通知》

2.将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 年1 月31 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修改为“本办法自2022 年1 月31 日起施行。”修改后继续有效。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方式的多样化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期限,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进以市场提供安置房源为主的建设安置模式改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屋安置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0〕2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

房票安置是以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为基础衍生的一种安置方式,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再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统筹安置房的一种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其中:

(一)政府商定商品房。指县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房票购房协议,明确接受房票购房的项目和优惠幅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以房票结算的位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或不动产权利已首次登记但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二)统筹安置房。指我县行政区域内政府以自建、代建或其他方式建设并已完成原项目征收安置后富余可纳入统筹调配的住宅房源。

第三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可选择房票安置。我县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被征收人(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除外)签订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本办法给予发放购房房票。一式协议只发放一张房票。

第五条 房票权益金额是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金额,其中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给予房票权益金额3%的奖励,购买统筹安置房给予房票权益金额5%的奖励。

实行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6个月、搬迁费计算一次。临时安置费与搬迁费是否计入房票金额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第六条 房票奖励是指被征收人在按期签约、按期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前提下,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给予的奖励,其中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给予房票权益金额3%的奖励,购买统筹安置房给予房票权益金额5%的奖励。

第七条 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出票之日为被征收人房屋实际腾空交付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房票遗失或损毁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登报作废声明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补办,并在房票注明“补办”字样。房票补办的内容以拆迁档案为准。

第八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买卖、抵质押、非法套现,非直系血亲、非配偶间不得赠与使用。

房票安置协议及房票中应载明房票使用人。房票使用人由被征收人按如下规则确定:(一)被征收人可作为房票使用人;(二)被征收人为自然人的,继承或赠与协议合法生效后,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查确认,其权利继受人可作为房票使用人;(三)被征收人为非法人私营企业的,在核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之后,被征收人的自然人股东可作为房票使用人。

第九条 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统筹安置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受房源提供单位委托与房票使用人签订购房合同。如房票使用人为多人的,购房合同应由房票使用人共同签订。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购房款超出房票权益金额的部分,由房票使用人在购房合同规定期限内自行补足。

第十条 签订政府商定商品房的购房合同时,房票使用人应当将房票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取的房票于5个工作日内转交给出票的征收实施单位并书面报告房票使用人购房情况;签订统筹安置房购房合同时,房票使用人应当将房票交由征收实施单位收取。

房票未使用完毕的,征收单位收到房票后按十三条规定予以换发并通知房票使用人领取。

第十一条 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的,房票使用人可享受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的购房价格,自主购买名录上的商品房。具体名录以县级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统筹安置房购买方案,明确对应批次统筹安置房房票使用人的报名条件、房源价格、选房方式、签约结算方法等规定,并至少提前30天公开对应批次统筹安置房的房源信息。

第十三条 房票有效期内,房票权益金额发生变化且尚未使用完毕的,经征收实施单位核对后,给予换发房票。换发的房票有效期保持不变、金额作相应调整,并在房票注明“换发”字样。收回的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予以核销。

第十四条 房票使用人原则上不得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兑现。房票使用人及其直系血亲和配偶发生重大疾病或其他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等情形的,房票使用人可以申请兑现;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予以发放货币与利息。

货币金额按照第十五条规定计算,利息计算期间自出票之日至申请兑现之日。

第十五条 房票有效期届满后按照以下规定计算货币金额与利息。房票权益金额和房票利息由房票使用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发放;房票奖励由房票使用人凭有效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等材料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发放。

(一)货币金额计算。

1.房票使用人未使用房票购房的,可予以兑换房票权益金额。

2.已购房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价未达到房票权益金额85%的,可予以兑换剩余房票权益金额及相应已使用比例的房票奖励(已使用比例计算方法为:购房款总价与房票权益金额之百分比,精确到元为止,下同)。

3.已购房且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价已达到权益金额85%以上(含本数)的,可予以兑换剩余房票权益金额及全额的房票奖励。

(二)利息计算。

1.房票利息以房票权益金额参照出票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房票奖励不计息。

2.有效期内分次使用的,依次使用的房票权益金额计息期间为出票之日至房票使用之日;未使用的房票权益金额计息期间为出票之日至房票有效期届满之日。

第十六条 购房补贴是指按期签约、按期腾空且交付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房票使用人,购买统筹安置房时给予的补贴。

购房补贴按购房合同金额与房票权益金额取低值的1%计算,购买多套的购房合同金额合并计算总金额。

房票有效期届满后,房票使用人凭有效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购房补贴。

第十七条 房票核发结算工作,具体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