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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永嘉县万城建筑泥浆消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贤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厂区内压滤机北侧的废水收集池有废水满溢到雨水沟,未经处理通过雨水沟排放至外环境。经调查,2021年12月15日上午,当事人因机器损坏导致电路断电,造成集水池的废水满溢到雨水沟直接外排的水污染事故。经核实,当事人未按要求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也未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造成废水通过雨水口外排,污染环境,属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021年12月15日)和现场照片证据10张(2021年12月15日)、视频1份(2021年12月15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现场污染物处理设施和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情况等; 3. 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等; 4. 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污染物处理设施和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情况等; 5.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021年12月28日)和现场照片证据3张(2021年12月28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已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情况等; 6. 检测报告1份(永环监(2021)水字第175号),证明当事人2021年12月15日满溢出的水超标的情况; 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已取得环评文件; 8. 关于对《永嘉县万城建筑泥浆消纳有限公司年消纳80万立方米建筑泥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的复印件1份(温环永建〔2021〕136号),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已审批; 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已验收 10.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 11. 浙江省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2份,证明取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2. 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对于当事人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本局于2022年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2〕8号),明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2〕8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的规定,鉴于本局于2021年12月17日已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及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肆仟捌佰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和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如下: 方式一:通过扫描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二维码,进入浙江政务网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缴款; 方式二:凭本决定书和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到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进行缴款; 方式三:通过网银转账或手机银行等转账的方式,缴款至永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户名:永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汇缴专户,账号:201000019840114000008 ,开户行:永嘉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转账时需备注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缴款单号,转账成功后,需携带本决定书及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到永嘉县农村商业银行柜面补录信息; 方式四:携带银行卡到永嘉县南城街道公共文化中心大楼927室(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办公室<法制>,联系电话:0577-67262960)通过刷卡的方式,缴纳至永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本方式法定工作日内受理) 缴款成功后可凭缴款单号自行打印发票(登录支付宝-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查看下载电子票据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缴纳支付-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按缴款单号-查看下载电子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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