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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改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城乡建设投资环境,进一步明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0]31号、浙价〔2000〕156号)、《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159号)及《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9月9日至9月18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县资规局,联系电话:57672658。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623604712@qq.com);邮寄(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117号,邮编325100);传真(0577-67261281)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9日 永嘉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改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城乡建设投资环境,进一步明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159号 )及《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我县县域内(建制镇、街道与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及县域内布点的项目。 本管理办法所称城镇是指本县范围内七个街道与十一个建制镇;集镇是指本县范围内四个乡,县域内的布点项目指城镇及集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布点项目。 第三条 凡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内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无论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向建房农民收取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范围严格控制在城市(包括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集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或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城乡规划部门统一收取,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气、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建项目按施工图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实际建筑面积征收。 第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所处的不同行政区域,实行按城镇区域和集镇区域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城镇区域:住宅50元/平方米、非住宅100元/平方米;集镇区域: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80元/平方米。(详见附表) 第八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对象 (一)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中小学校舍、国家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不含营业性用房)、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由财政差额出资(含补助)的建设项目;民办营利性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社会公益类建设项目与县政府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文件明确规定予以减半的项目。 (三)农民建房(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有关规定免征。 第九条 凡符合免征规定的项目: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在项目立项等审批文件中应明确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及资金来源。规划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时,根据项目立项等审批文件和使用土地证明材料,对符合免缴条件直接予以免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民间投资的教育、医疗、社会福利、公益类建设项目, 要求减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一律由业主单位主管部门明确项目性质及建设单位并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条 县发改、财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专款专用规定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新管理办法执行。2004年6月30日发布的《永嘉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令第26号);《永嘉县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令第27号);2016年9月9日《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永政发〔2016〕175号),同时废止。 本县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永嘉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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