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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22/2021-281250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成文日期 2021-09-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永责改〔2021〕ZFD005号


永嘉县东大合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文豪

2021年08月1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查时,你公司正在从事不饱和聚酯树脂加工生产,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标准排放口有废水排放,执法人员现场采水样5瓶,500ML/瓶。后经监测:总磷为1.44mg/l,超过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标准(排放标准是1mg/L),属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再次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