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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22/2021-281914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成文日期 2021-09-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永责改〔2021〕3D010 号


永嘉县桥头花岩头加油站:                                  

负责人:董培柱                                                            

2021年7月27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现场检查,现场委托浙江品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加油站加油枪气液比、油罐密闭性进行检测:按照检测程序,向油气回收系统充压,开启秒表计时,03分26秒时间后,压力无法达到550Pa,压力始终显示52Pa;在充压过程中如果到达550Pa所需的时间已超过公式B.1计算值为01分43秒时间的2倍,则停止检测。说明系统不具备检测条件。因此判定密闭性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再次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9 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