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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金晨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安群 我局于 2021 年 8月 16日对你(公司)浙CK8391(黄色号牌)、浙CK9313(黄色号牌)、浙CB2820(黄色号牌)汽油油罐运输车油气回收装置检测,发现你(公司) 浙CK8391(黄色号牌)、浙CK9313(黄色号牌)、浙CB2820(黄色号牌)汽油油罐运输车油气回收装置未按照国家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照片、现场勘验、平面图、检测报告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汽油油罐运输车油气回收装置未按照国家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9月2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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