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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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规范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及范围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根据现代农业特点,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用地;畜禽、蚕、蜂和水产等规模化养殖场所(含养殖场内部通道、给排水设施、粪便污水处理)等用地;食用菌工厂化生产用地。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辅助配套设施用地。 1.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种植生产配套的植物检验检疫监测、植物病虫害防治等用地;直接为农作物生产服务的农资和农机具存放场所,与农产品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者自产稻谷加工用地;农业生产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面积小于15平方米)等用地;生产经营户作物栽培中产生的秸秆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场所及环保设施等用地。 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养殖生产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治、引种隔离、洗消转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产资料存放、产品晾晒场地等用地;水产养殖水处理等用地。 (三)以下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 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二、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应当符合下列一定规模标准 (一)种植业。 产地区域范围明确、相对集中,并且毛竹笋300亩以上,粮食作物和木本粮油50亩以上,露地蔬菜、油菜、中药材、水果、茶叶与毛竹以外的食用竹笋等30亩以上,设施蔬菜、设施水果及食用花卉等10亩以上,食用菌5万袋以上,兰花1亩以上。 (二)畜禽养殖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7〕60号)规定,各主要畜禽品种规模标准起点如下:依据设计规模,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或年出栏1万只以上,其他畜禽可按粪便排放当量折算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水产养殖业。 1.池塘、滩涂、山塘水库、稻田养殖:面积30亩以上。 2.设施大棚(含工厂化)养殖:面积1亩以上。 3.网箱养殖:普通网箱20只以上。 (四)农机作业服务。 从事农机作业服务的需签订农机作业服务协议,服务面积200亩以上,拥有农机原值20万元以上。 其他未规定的,提交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讨论决定。 三、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工厂化作物种植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规模化畜禽、蚕、蜂和水产等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模确定。养殖设施允许建多层建(构)筑。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栽培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粮食种植面积的0.6%以内,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最多不超过3亩;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7亩。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其中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的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的设施农用地项目初加工设施用地允许超过400平方米。 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5%至15%之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6亩,生猪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三)实行层高控制。 生产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生产设施可按实际需要建设;附属配套设施原则上为一层架空0.8-1.2米简易结构,一层高度不得超过4.5米;占地面积过于狭小确实无法满足生产需要的,可放宽至二层结构,总高度不超过7米;粮食烘干房可根据烘干机高度要求建设。 (四)严格控制设施农业使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亩。其中,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7亩;生猪养殖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控制在生猪养殖项目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不得超过50亩。上述凡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论证,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须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 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 (一)用地申请。 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应向设施农业用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用地意向,经同意后报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现场勘察。 (二)现场勘察。 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符合建设条件的在现场勘察意见书上签署意见,不符合建设条件的说明理由。 (三)签订协议。 经现场勘察且符合建设条件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须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有关方面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应与设施农业用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签订用地协议。 (四)备案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应在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有关材料(具体见附件3)报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审核。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方案、功能布局、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用地规模、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并发放《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单》,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后,将有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1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汇总表。 (五)指导建设。 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后,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监督经营主体的项目建设和利用。指导经营主体在备案后三个月内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和功能布局动工建设,做到不超标、不位移、不走样。 (六)用地期限。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在用地协议中明确,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科学合理布局。 各地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布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低丘缓坡、荒滩荒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劣质耕地、农村闲置地边角地,也可以利用存量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应尽量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原则上不得在重度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中度地质灾害易发区实行强制评估并且结果适宜或基本适宜才允许使用,轻度或者非地质灾害易发区允许直接使用。项目应当符合农业(含畜牧、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和功能布局,涉及生态环境、林地、公路、水域、风景名胜、电力等须征得相关部门同意。鼓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共享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等设施。 (二)采取不同措施保护耕地耕作层。 设施农业用地按原地类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1.设施农业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在使用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复垦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审查通过后,到指定银行账户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费预存标准:每亩不超过5万元的按复垦方案费用预存,每亩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每亩预存。 2.确需占用耕地且影响耕作层的,应当采取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好耕作层,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在开工建设时应主动通知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到项目所在地监督耕作层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并拍照存档,将照片作为备案的核心材料之一。 (三)严格用途管控。 设施农业用地要农地农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擅自或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改为非农建设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按协议约定及时拆除地上构筑物恢复原用途;需要复垦的,经营主体应当自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预验收合格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县农业农村局验收。经营主体凭借验收合格意见至银行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经营主体拒不复垦或复垦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列支,实际复垦费用不足的由经营主体足额补齐。 (四)加强动态监管。 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对申请、备案、生产经营利用等进行动态监管。各经营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悬挂设施农业用地标识、标志牌,便于检查、监管,接受群众监督。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应履行属地责任,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对设施农业用地按规定统一上图入库,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动态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违法用地行为,每年组织农办、城建办、驻村干部、主要村干部及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分局)等相关工作人员对辖区范围内所有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开展联合检查至少一次,并对检查内容进行拍照存档备查,对经营主体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违法用地行为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要及时对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拆除。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范围,不定期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备案项目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控和土地复垦监督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分局)应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用地类型、地质灾害类型判定,根据勘测定界图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其中用地涉及林地的要指导经营主体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会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检查和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以及生产经营指导工作。 六、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经营主体不按批准内容建设、使用等情况的,以及不再继续使用设施农用地且拒不履行拆除地上构筑物恢复原用途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21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18〕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2.浙江省水产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3.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4.永嘉县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 5.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6.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信息公示 7.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8.设施农业项目现场勘察意见书 9.永嘉县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标识牌 10.永嘉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汇总表 11.核查笔录 12.设施农用地整改通知书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浙江省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单位:平方米/只、平方米/头
注:1.未列入上述标准的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或特色畜种,由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另行制定。 2.养殖规模1000头以上的大型奶牛场,其生产设施用地规模、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实际需求确定,用地备案之前需先报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 附件2 浙江省水产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单位:亩
附件3 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说明:非必要的材料在不涉及时不需要,涉及时必须提供,材料应该按顺序整理,上报备案。 附件4 永嘉县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参考格式) 甲方: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 乙方:(设施农业用地主体) 法定代表人: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要求,经协商,签订本协议。 乙方因需要,需使用甲方位于乡镇(街道)村的集体土地亩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面积亩,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亩。该宗土地具体情况为 ,四至位置详见附图。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该宗土地年,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根据乙方提供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该宗土地主要用于。 乙方要根据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资金。乙方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协议约定条款使用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规模。该宗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土地原用途并交还甲方。 本协议的变更、解除或不可抗因素无法执行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重新备案。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协议约定条款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完成备案后方可生效。 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双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设施农业用地四至范围图(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范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 信息公示 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永政发〔2021〕45号)等文件规定,就 (经营主体)使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公顷土地用于发展设施农业,现就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用地规模 主要从事种植或者养殖,经营规模已达(计划) 公顷(或头、羽、尾、只),总用地(流转/转租)面积为公顷。 具体建设内容为生产设施用地公顷,建筑结构/层数为;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公顷,建筑结构/层数为。建设内容(是/否)破坏耕作层,已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预存复垦费用。(如否,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好耕作层。) 二、土地坐落:村小地名第组(队),详见附图(勘测定界图)。 三、用地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土地类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土地利用现状为。 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该项目建设有异议的,请于年月日前向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合法合理。 联系人: 电话: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年月日 附件7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____镇____村____组的_______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生产经营。 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表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__种方式计算: 1.每亩每年支付(实物名称)________公斤,共_____公斤。 2.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共______元(大写: )。 3.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__种方式支付: 1.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公斤(元); 第二次支付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公斤(元); 第三次支付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公斤(元); …… 2.一次性支付: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出租)土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5.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6.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出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___%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______%承担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__(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__ 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8 设施农业项目现场勘察意见书
附件9 永嘉县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标识牌 附件10 永嘉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汇总表
附件11 核 查 笔 录 时 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 点: 核查内容: 核 查 人: 记录人: 核查对象(基本情况): 参 加 人: 核查记录: 核查意见: 注:应有核查对象对笔录认可的意见,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附件12 设施农用地整改通知书 单位简称+农设改〔2021〕1号 XX人/单位: 经我XX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作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问题: 1.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2.擅自增加建筑层次; 3.擅自改变项目建设方案; 4.其他问题。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永政发〔2021〕45号)及《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相关规定,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1.拆除违章建筑; 2.按项目建设方案要求建设; 3.其他措施。 以上整改措施请于 年 月 日前落实到位,否则将按违法用地给予拆除相关设施。 收件人: 送达人: XX人民政府(办事处) 年 月 日 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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