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2021-280648 主题分类 卫生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1-08-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卫发〔2021〕9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67-2021-0002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关于印发永嘉县医学新技术新项目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卫生健康单位:

现将《永嘉县医学新技术新项目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8 月26日


永嘉县医学新技术新项目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县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积极引进成熟、适用、先进的医学新技术,促进医学科技新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永嘉县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医学人才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医学新技术新项目奖。

第三条  医学新技术新项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医学新技术是指成熟、适用、先进,在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工作中有明显社会、经济效益,填补院内空白,符合知识产权要求的新技术、新项目。

第六条医学新技术新项目奖申报基本条件:

(一)依靠本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施条件。外院专家仅可介入开发早期的传、帮、代工作,技术业务的最终推广实施必须有本单位职工完成。

(二)已成为本单位常规开展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并且已在本单位实施6个月以上。

(三)积累了足以证明本单位已熟练掌握该技术的病例数或使用例次数(一般不少于10例),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申报范围: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属落后、淘汰技术,不宜再行使用。

(二)引进的技术未得到同行公认,有明显争议,或引进的技术尚不成熟,不能广泛推广应用。

(三)单纯依靠引进的设备、药物和生物制品开展新技术工作,技术难度不高。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医学新技术新项目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申报医学新技术新项目奖,由项目负责人(主要完成人)填写《永嘉县医学新技术新项目评奖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县卫生健康局。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技术总结报告、发表的论文、应用例次数及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证明等。涉及医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证明必须由病案和财务部门出具。申报材料一式3份,分别装袋。

第十一条每个项目的完成人一般不超过五位,按照贡献大小的排序,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医学新技术新项目奖的完成人。

第十二条县卫生健康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医学新技术新项目奖不允许连续申报或重复申报。首次申报未获奖励,如无特殊原因次年不允许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根据申报项目所属学科(专业)和申报数量设立专家评审组。由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建议。

第十五条拟奖项目经县卫生健康局审定后,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卫生健康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六条医学新技术新项目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如申报项目均达不到标准,一等奖当年可空缺。

一等奖:属县内首次引进,关键技术水平处于市内先进水平,熟练掌握新技术并达到原技术的技术指标,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奖励50000元。

二等奖:属院内首次引进,关键技术水平处于县内领先水平,熟练掌握新技术并达到原技术的技术指标,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奖励30000元。

三等奖:主要是引进医疗适宜技术,在医疗服务中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奖励10000元。

第十七条 医学新技术新项目奖每年奖励总数一般控制在申报数的50%内,最多不超过15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如达不到奖励标准,一等奖当年可空缺

第十八条奖金分配原则:奖金发给项目负责人(主要完成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贡献度大小分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剽窃、侵夺他人成果的,或者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医学新技术新项目奖的,县卫生健康局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一年申报的处理

第二十条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新技术新项目奖的,经查实,暂停或取消其单位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新技术新项目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引进医学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办法,并报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2021年9月26日开始施行,原评审办法《永嘉县医学新技术新项目奖评审办法(试行)》(永卫发〔2016〕2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永嘉县医学新技术新项目评奖申报表.doc

      2、新技术新项目应用例数证明.doc

      3、医学新技术新项目奖申报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