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基本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001008003014039/2021-280511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8-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本局于 2021 年 8 月19日对当事人永嘉县掌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一案依法做出永市监处字〔2021〕2010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字〔2021〕2010052号

当事人名称:永嘉县掌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0979180016;

住所:永嘉县东城街道桥汇路10号;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婉如;

身份证号码:330382********0344

联系电话:199*****999。

2020年4月29日,根据网络定向监测,我局发现永嘉县掌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在微信公众号“掌上永嘉”中发布标题为“永嘉自媒体大号,‘掌上永嘉’正式招募股东合伙人!共享共创!”的广告,在该篇图文广告中含有“温州前十大房地产开发商 6家投掌上永嘉”、“掌上永嘉,拥有26万粉丝的永嘉微信公众大号”、“现在的世界已经是以微信为主流的世界,而微信公众号就是其中最重要的载体”、“掌上永嘉的经营团队是温州少数拿到数百万风险投资基金注资的优秀创业团队”、“广告流量通通不用愁,因为这就是我们的专业之处:让你的广告持续获得最大化曝光”、“成为股东合伙人即可享受三大权益!……②预期年化收益15%-20%”、“原始估值:400万”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同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4月27日,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公众号“掌上永嘉”(微信号:“wzzsyj”)上发布标题为“永嘉自媒体大号,‘掌上永嘉’正式招募股东合伙人!共享共创!”的图文广告,内容由当事人编辑部员工设计、制作并发布,广告费用共计2000元,截止2020年5月11日15:14,浏览量共计3923次。

一、上述图文广告内容有:“温州前十大房地产开发商 6家投掌上永嘉”,根据当事人陈述,其根据郎兆地产指数研究院出具的2019温州房企销售流量榜显示的排名前十的房企名单,里面有碧桂园、华润、新希望、中梁、万科、华鸿这六家房企产开发商,曾有在当事人的公众号中投放广告,因此当事人做出了上述广告宣传。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广告页面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当事人在上述广告内容中使用的“温州前十大房地产开发商”数据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二、上述图文广告内容有:“项目名称:掌上永嘉—微信公众号……原始估值:400万”。根据当事人陈述,其招募的股东合伙人出资2万元,可以享有0.5%的股份,同时可以在该公众号上享有4万元的广告发布权益,因此当事人自我评估该公众号的原始估值为400元,但其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三、上述图文广告内容有“广告流量通通不用愁,因为这就是我们的专业之处:让你的广告持续获得最大化曝光”的绝对化用语;

四、上述图文广告内容有:“成为股东合伙人即可享受三大权益!……②预期年化收益15%-20%”;当事人无法出示没有相应依据证明其股东合伙人投资享有的预期年化收益可达到15%-20%,且在对外发布的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中,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数据固证文书1份共12页;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共11页;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广告投放价格表、公众号后台总用户数等证据材料1份共8页;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及相关场所查无下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于2021年6月8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告字〔2021〕2010052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告字〔2021〕2010052号)中已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公众号“掌上永嘉”(微信号:“wzzsyj”)上发布标题为“永嘉自媒体大号,‘掌上永嘉’正式招募股东合伙人!共享共创!”的图文广告,内容有“温州前十大房地产开发商 6家投掌上永嘉”,当事人使用郎兆地产指数研究院出具的2019温州房企销售流量榜中的数据,对外宣传“温州前十大房地产开发商”的引证内容,未在广告宣传页面表明出处,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之规定。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公众号“掌上永嘉”(微信号:“wzzsyj”)上发布标题为“永嘉自媒体大号,‘掌上永嘉’正式招募股东合伙人!共享共创!”的图文广告,内容有“温州前十大房地产开发商 6家投掌上永嘉”、“成为股东合伙人即可享受三大权益!……②预期年化收益15%-20%”、“项目名称:掌上永嘉—微信公众号……原始估值:400万”,但当事人均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公众号“掌上永嘉”(微信号:“wzzsyj”)上发布标题为“永嘉自媒体大号,‘掌上永嘉’正式招募股东合伙人!共享共创!”的图文广告,内容有“广告流量通通不用愁,因为这就是我们的专业之处:让你的广告持续获得最大化曝光”,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公众号“掌上永嘉”(微信号:“wzzsyj”)上发布标题为“永嘉自媒体大号,‘掌上永嘉’正式招募股东合伙人!共享共创!”的图文广告,内容有:“成为股东合伙人即可享受三大权益!……②预期年化收益15%-20%”;当事人在对外发布的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中,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且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以及《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复杂疑难执法实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温市监综〔2017〕1号}》以及《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广告违法行为轻微或减轻情形认定指引 (试行)》有关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认识态度较好,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广告费用较小,危害后果较轻,决定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永嘉县支行(账户:永嘉县财政专户,账号:33001627635050002587-1009)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